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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
索引号 01414117-0/2012-0002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市场监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质监发〔2012〕15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2-03-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
坛质监发〔2012〕15号

   为继续增强企业管理者和企业职工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诚信意识、服务意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质量控制水平,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要落实以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向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开承诺,承担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人的责任与义务,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在企业显著位置上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落实各项过程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确定关键质量控制点,并根据关键质量控制点的要求,制订作业指导书,张贴在关键质量控制点岗位上。建立和完善关键质量控制点的相应记录,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现苗头及时处置,出现问题积极应对。落实质量安全考核责任制,定期对关键质量控制点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与奖惩措施挂钩。通过这些措施,层层把好质量关,确保上一道工序的不合格品不流向下一道工序。

      (三)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建立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食品生产企业要确定专门质量管理人员,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情况、卫生情况、质量情况、检验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建立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销毁不安全食品。

       (四)建立质量分析会议制度。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部门和车间、班组负责人参与的质量分析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食品生产过程的质量状况,制订质量问题的整改措施,提出食品质量持续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五)建立质量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并记录国家卫生部门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信息、对消费者投诉事项接受和处理过程及结果的信息。食品生产企业除委托加工和年度审查报告外应当依法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报告的事项有:一是报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二是报告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三是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四是报告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企业对没有报告、甚至故意造假、隐瞒事实负责并依法承担主体责任。

      (六)建立食品安全培训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制订全员教育培训计划。特别是对关键质量控制点的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更要加强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人员要按照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相应的医疗机构发放的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七)建立进销台账溯源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对购进的原材料、辅料和添加剂等必须全面索证索票,并建立规范台账,做到手续、资料齐全,相关票证完整,做到不合格品不进厂。同时,要完善销售台账,明确出厂食品的流向,保证原辅料和成品的可追溯性。相关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八)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申报制度。做到有专库或专柜放置食品添加剂,有专人负责食品添加剂管理,有熟悉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专人配方使用。

      (九)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食品生产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立食品检验室,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并确保检验设备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使用;要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按标准规定的批次要求进行检验,做到不合格食品不出厂,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相关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十)产品标识规范使用制度。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规定》和具体产品标准。标签要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配料表、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QS“生产许可”字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二、各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要切实认真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坚决落实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职责,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为社会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

   常州市金坛质量技术监督局提醒各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认真理解上述要点,查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组织生产。以上所涉内容,需要咨询的,可与常州市金坛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食品监控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19-82357618、0519-82357619。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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