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坑道、地道、防空地下室等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伪装、风、水、电、通信、进出道路等附属设施,均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全市人防工程使用与维护管理的主管机关。市人防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全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对辖市(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辖市(区)人防办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对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无使用单位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五条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人防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要求,服从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平时使用
第六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能按照核准的平时使用功能和有关使用要求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使用费,到人防工程所在市(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手册》(新竣工工程竣工验收时填写),并按年度进行审验,审验不合格的,取消使用单位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资格,人防工程由人防办收回,统一开发利用。
(一)人防工程办理平时使用手续必须报市人防办备案;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一次办理五年及五年以上平时使用手续,必须报市人防办审批。
(二)未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人防工程进行转租,《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不得转让,使用人和使用证登记不相符或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评定工程维护管理不合格的,取消工程平时使用人的使用资格。
(三)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必须与工程所在区人防办签订《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和《人防工程治安安全责任书》。
(四)人防工程现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应喷涂人防工程标识、人防工程编号,张贴、悬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注意有关事项。
第三章 维护管理
第七条 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要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做到以下几点: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水符合卫生要求;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
(四)金属、木质部件无腐蚀损坏;
(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六)人防平战转换材料堆放整齐,无缺失损坏。
第八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进行检查评定。
第九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使用单位根据人防部门有关平时使用要求,制定平时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制定考核标准,并报送工程所在区人防办。
(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由工程所在区人防办告知工程使用单位有关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内容和要求,由工程使用单位对工程进行维护。维护情况记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手册》,并作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年度审核的依据要素。
(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手册制度。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手册》,将工程基本建设信息、维护管理信息、使用人及使用费缴纳信息等登记在册,按年度审验。
(四)消防、治安管理制度。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切实履行《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和《人防工程治安安全责任书》规定的责任, 建立健全消防、治安组织,落实责任,履行职责。
(五)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人防部门、工程隶属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制定的工程维护管理标准和安全责任目标,定期组织检查,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违反人防工程维修保养标准的行为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出入口或进排风孔附近排泄和倾倒废水、废气、废物、垃圾和粪便;
(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确需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经人防办批准,并留出倒塌半径(建筑物高度的二分之一)的距离。
(三)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
(四)不得损坏和擅自占用、改造、封填人防工程;
(五)禁止擅自在工事有防护密闭要求的外墙、隔墙、门框墙、临空墙等处开孔。确需开孔的单位,必须事先向人防办提出申请,并由设计、施工部门提供工程的防护密闭性能的处理措施,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六)长期封闭的工程在进入时,应事先打开孔口进行足够的通风换气,经检查内部空气无害,方可进入,防止发生事故。
(七)工程使用单位要注意人防工程保密工作,有关人防工程拍照、摄影及参观等活动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报废和拆除
第十一条 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不存在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隐患的,可以暂时封堵,视情启封检查、维护、保养;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有可能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保证安全。符合下列报废条件的可以报废,工程报废手续由市人防办统一办理。报废工程由工程所在区人防办负责拆除、回填等善后处理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第十二条 严禁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必须经市人防办批准方可拆除。拆除的人防工程,申请拆除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补建人防工程或按价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造成人防工程或其他损失的,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由社会投资建设的,产权属投资人所有的具有防空功能的地下建筑,其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应接受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