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发〔2007〕13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人防工程建设的步伐,完善人防工程建设的政策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对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积极性,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南京军区和五省一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要贯彻“创新思路、创新观念、创新机制”的要求,改革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实现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投资来源的多渠道。对人民防空工程,在明晰产权、保持战备功能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利用,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和工程审批手续时,应当明晰或者约定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并向社会公示。在履行人防法定义务以外建设的具有防空功能的地下民用建筑属营业性公建配套。
三、应当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开发和利用人防工程。国家投资(包括中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以及新建民用建筑依法按规定比例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统称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履行人防法定义务以外建设的具有防空功能的地下民用建筑(达到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最低标准)的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四、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和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申办房地产登记;履行人防法定义务以外由社会投资者出资建设的具有防空功能的地下民用建筑,无论是单建式还是结建式,由投资者负责房地产登记。房管部门负责进行产权登记,发放产权证;国土部门负责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所有权人依法对人防工程可以行使转让、拍卖、申请抵押等权利。由社会投资者出资建设的具有防空功能的地下民用建筑,应当在事前向人防部门备案后,方可依法进行转让、租赁或抵押融资。
六、建设单位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在一次性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后依法取得所有权,并可按以下标准,扣减人防工程与普通地下室的建设成本差额:
(一)6B级结建人防工程每平方米扣减50元;
(二)6级结建人防工程每平方米扣减300元。
七、加大对完成依法配套建设任务以外建设的具有防空功能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奖励力度。对完成依法配套建设任务以外建设的人防工程,在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人防工程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06〕87号),享受减免各项政策性规费后,按以下标准再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6B级结建人防工程每平方米奖励50元;
(二)6级结建人防工程每平方米奖励300元。
八、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的产权转让收入、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使用权或经营权转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收取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专款专用。
九、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后,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加强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的完好,接受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违法改变具有防空功能的基本要素和属性。战时按照战时管理体制和机制的要求,服从国家的统一调度、安排和使用。
十、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单位在依法转让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时,必须落实人防工程维护和保养的责任,可以参照常房发〔2001〕7号和常财基〔2001〕1号关于住宅楼房本体共用部位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有关维修资金缴交和维护管理的协议,委托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和管理。
十一、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既是一项创新工作,又是一项系统工程,全社会和各部门要从做好未来反空袭斗争人防应急准备、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改革创新的大局出发,全力支持这项工作。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财政、物价、法制、人防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认真贯彻“但求所在,不求所有”的理念,更新观念、通力协作、敢于创新,确保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取得成效。
十二、金坛、溧阳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三、本意见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