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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公安机关全面推行“警师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10X/2012-00050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安分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公局〔2012〕162号 发布机构 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2-10-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公安机关全面推行“警师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公安机关全面推行“警师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坛公局〔2012〕162号

   现将《关于在全市公安机关全面推行“警师制”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坛市公安局

   2012年10月9日 

  关于在全市公安机关全面推行“警师制”的意见(试行)

  为规范、强化新警的结对指导和跟班培训工作,缩短新警工作适应期,尽快融入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和常州市局《关于在全市公安机关全面推行“警师制”的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本理念,着力塑造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的公安形象,努力培养一批适应形势任务、德才兼备的应用型、复合型警用人才,为实现公安工作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

  “警师制”是指以新老民警搭档为主要形式,通过“一对一”、“一带一”结对,帮助新警尽快适应工作环境、依法办理公安业务、熟练掌握实战技能的学习培训机制。与新警结对、承担新警工作指导、业务培训、教育引导职责的民警称为“警师”。

  (一)需配备警师范围

  1.参加公安工作未满三年的(含公安院校毕业以及面向社会招录的新警、军队转业干部、外单位调入人员等);

  2.跨警种调动,从事新专业未满一年的;

  3.其他需要带教的。

  (二)警师资格条件

  1.政治过硬,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无违法违纪记录;

  2.有较高专业知识水平和较强业务工作能力的骨干、能手;

  3.参加公安工作五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放宽一至两年);

  4.表现突出,实绩明显,近三年至少受到一次表彰奖励。

  (三)结对指导内容

  1.公安民警道德规范、职业操守;

  2.相关法律法规、纪律条令,各项规章制度;

  3.上级公安机关部署的阶段性中心工作以及具体要求;

  4.接处警、接待群众、纠纷调处、案件办理等警务工作规范;

  5.本警种的专业知识、操作规范、工作要求;

  6.网上办公、网上办案、网上研判等公安信息化应用技能;

  7.本地方言、礼仪、风俗人情等民情常识;

  8.其它需要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三、实施步骤

  (一)选聘

  1.新警到岗一周内,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选聘民警担任新警的警师。

  2.警师选聘可采用自荐、推荐和指定相结合方式,由各单位初选后,报政工部门存档备案;

  3.警师在新警所在单位选聘,如所在单位确无合适人选,则在全局范围内选聘;

  4.警师年度考核合格,方可继续聘用;

  5.警师确定后,应与新警签订一对一结对指导协议(见附件)。

  (二)管理

  1.成立全市公安机关“警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工室主任担任组长,法制、治安、刑侦、交警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2.政工部门负责对“警师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警师的存档备案、考评奖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警师制”的具体责任人,负责“警师制”的落实以及警师的选聘、管理、考核;

  3.警师与新警实行一对一结对指导和双人搭档工作制,形成相对固定的“AB角”工作模式;

  4.各单位应及时将警师与新警结对情况报政工部门备案;政工部门建立警师档案以及工作台账。

  (三)解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警师资格,有前三条情况的三年内不得再聘为警师:

  1.新警违法违纪被查实,警师确有责任的;

  2.期间本人违法违纪的;

  3.工作消极、懈怠,未尽职责的;

  4.因年龄、身体等因素不再适合担任警师的。

  四、考核奖惩

  警师与新警实行捆绑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单位

  1.“警师制”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所长、教导员绩效考核范畴;

  2.因“警师制”执行不到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重大执法安全事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取消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3.加大考核奖励力度,促进“警师制”的不断完善。开展“优秀警师”、“优秀学员”和“一对好师徒”评选活动,对评为“优秀警师”、“优秀学员”和“一对好师徒”的优先予以记功嘉奖。各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组织开展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二)警师

  1.对警师工作情况实行月考核、季通报、年评估。各单位每月要对警师工作及带教情况进行考核;将“警师制”作为队伍建设的主要内容进行研判,每季对各单位“警师制”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2.对被聘为警师的民警实行“三优先”:评优评先优先、聘任教官优先、干部任用优先;

  3.被聘为警师的,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在竞争上岗中加0.5分;被评为优秀警师的,在竞争上岗中加1分;

  4.所带新警被追究刑事责任,警师确有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干部任用和评优评先资格;所带新警受到纪律处分,警师确有责任的,取消警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新警

  1.警师应每月对新警工作情况、业务能力进行小结,并向所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汇报;每半年对新警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2.警师与新警结对培训,一般以三年为期,与其他民警结对培训以一年为期。各单位可根据警师的评估报告、培训民警的现实表现,决定民警的结对培训是否合格。合格的,结束结对培训;不合格的,应根据考核结果、警师意见,适当延长培训期限,并报政工部门审核备案。

  3.对表现特别突出的民警,可以提前结束结对培训,但新警结对培训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其他民警不得少于半年;

  4.培训没有合格的新警(主要为公安院校毕业以及面向社会招录的新警),不得参加竞争上岗。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新警是公安工作的未来和希望,局党委十分重视新警的培训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青年民警成长、成才搭建平台、提供舞台。各单位要将推行“警师制”摆到公安工作长远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按照“一年跟着干、两年能单干、三年成骨干”的工作目标,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务求实效。

  (二)精心组织,选贤任能。要认真组织警师的选聘工作,坚持把选准、选好警师作为推动工作的关键环节,在重视警师业务能力的同时,把警师道德修养作为第一标准,真正把有经验、有能力、德才兼备的优秀民警选拔到警师岗位上来。各单位领导要甘当人梯、善为人师,尤其是中层副职干部、单位主要领导要带头承担警师职责,警探长和业务骨干要主动担任警师,凡符合条件的民警都要积极参与警师选聘。

  (三)因才施训,教学相长。发扬以老带新的优良传统,坚持因人施教、因材施教。警师要有“诲人不倦”的气度,工作倾囊相授,品质言传身教,耐心细致,循循善诱,确保新警学习效果;要有“三人行、必有我师”的雅量,谦虚谨慎,注重借鉴吸收新警的新思路、新创意,实现教学相长。

  (四)统筹兼顾,注重总结。各职能部门要深入基层,广泛调研,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警师制”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要及时总结、提炼、推广,要结合先进典型选树工作,及时发现和大力宣传在“警师制”推行过程中涌现的优秀警师和“模范师徒”,充分展示公安机关良好形象。

  附件:《警师制》结对指导协议书(样本)

  附件

  《警师制》结对指导协议书(样本)

  单位名称:             

  甲方(警师):                乙方(新警):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按照《关于在全市公安机关全面推行“警师制”的意见(试行)》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相互理解、相互促进、荣辱共担的原则,开展结对指导,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对乙方承担下列指导义务:

  1.公安民警道德规范、职业操守;

  2.相关法律法规、纪律条令和各项规章制度;

  3.上级公安机关部署的阶段性中心工作以及具体要求;

  4.接处警、接待群众、纠纷调处、案件办理等警务工作规范;

  5.本警种的专业知识、操作规范、工作要求;

  6.网上办公、网上办案、网上研判等公安信息化应用技能;

  7.本地方言、礼仪、风俗人情等民情常识;

  8.其它需要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条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指导,如对甲方的指导有异议的,首先服从指导,同时向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指导工作在年度考核中达合格以上的,享有以下权益:

  1.评优评先优先、聘任教官优先、干部任用优先;

  2.甲方年度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在竞争上岗中加0.5分;被评为优秀警师的,在竞争上岗中加1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协议解除:

  1.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

  2.乙方受到纪律处分;

  3.乙方培训期满合格,或表现特别突出,提前结束结对培训的;

  4.甲方本人违法违纪的;

  5.甲方工作消极、懈怠,未尽警师职责的;

  6.甲方因年龄、身体等特殊因素不再适合担任警师的。

  第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甲方因年龄、身体等特殊因素不再适合担任警师,或乙方表现特别突出、结对培训合格的,可提前解除协议。

  第六条 解除本协议,应履行解除手续,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政工部门存档备案一份。

  甲方(警师):        (签字) 乙方(新警):       (签字)

  见证方(政工室主要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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