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局党委同意,现将《金坛市公安机关政治教导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开展试行,其中考核结果运用相关条款规定暂缓施行。《政工干部工作日志》(电子档附后)将于近期下发。
金坛市公安局政治教导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治教导员(以下简称教导员)的工作职责和标准要求,提高基层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执行力,根据公安部《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规范》、《常州市公安局政治教导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全市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派出所、局机关各单位政治教导员(含主持工作的副教导员)。政治副教导员、指导员、副指导员考核参照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
基础工作100分,主要包括:政治学习、思想教育、队伍管理、公安宣传、调查研究、理论知识等;
创新工作加扣分,主要包括:优秀成果、典型选树、综合绩效等。
第四条 基础工作的每个考核项目设基本分,依据考核标准逐条进行评分,每条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创新工作的附加分加扣分不封顶。
第一节 基础工作
第五条 政治学习。(10分)
组织民警认真开展学习活动,用科学的理论武装民警头脑,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对科学理论的政治认同和情感认同。按要求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每少一次扣2分。
第六条 思想教育。(20分)
(一)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教育和主题教育活动,解决基层公安队伍中的常见性、多发性问题,使广大民警普遍受到教育,得到提高。每月组织“警营恳谈”活动,每少一次扣5分,未按规定上报恳谈计划和意见建议受理、整改情况的,每少一次扣2分。
(二)认真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定期调查分析民警思想状况,注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方式教育引导。每周对民警队伍思想状况进行分析、点评,形成工作记录,每少一次扣2分;每周至少与1名民警谈心谈话,每少1人(次)扣2分,每年对每位民警至少开展1次家访,每少1人(次)扣2分,工作记录弄虚作假的,扣5分。
第七条 业务训练。(10分)
运用科学方法开展各类业务、心理训练活动,加强心理疏导,提高民警的自控能力、适应能力、耐挫能力和抗压能力。落实 “三个必训”制度,按要求合理安排民警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每少1人(次)扣2分。
第八条 队伍管理。(20分)
(一)认真传达、贯彻、落实上级的各项决策部署,按部署要求积极参与上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工作不落实的,扣5分,落实不到位的,每次扣2分。
(二)执行“行为规范100条”,记分情况每月上报,每少一次扣1分。
(三)每月组织民警工作绩效考核,及时公布结果,每少一人(次)扣1分。
(四)在内务管理等检查中被扣分的,扣相等分值;内务管理得分连续2次位居派出所、局机关单位最后一名的,扣1分;被上级通报点名批评的,每次扣2分;因问题突出,被取消“内务管理达标单位”资格的,扣10分。
(五)严格执行坐堂值班制度,未按要求执行的,查实一次,扣2分;
(六)负责本所队表彰奖励、评优评先、公务员考核的申报工作,认真做好干部人事调整调查工作,凡弄虚作假被查实的,有1次扣5分。
(七)每月开展“警民恳谈”活动,每少一次扣5分,未按规定上报恳谈计划和意见建议受理、整改情况的,每次扣2分。
(八)认真记载《政工干部工作日志》,及时填写绩效考核、奖惩情况、因公伤亡、工作变动等情况,少一项扣1分。及时记录、上报相关情况,填报相关报表,每漏报1次扣1分。
第九条 公安宣传。(10分)
(一)每年至少采编5篇被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录用的新闻稿件,每少一篇扣2分。
(二)未按规定处置涉警敏感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扣5-10分。
第十条 调查研究。(10分)
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调查研究,研究队伍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新思路、新对策,按要求完成上级规定的政工信息调研任务,每年至少撰写(并被常州市局录用)调研材料1篇,未完成的本项不得分。
第十一条 从优待警。(10分)
(一)按规定合理安排民警休假,认真做好民警祝贺慰问等工作,每少1人(次)扣2分;
(二)对本辖区离退休民警进行祝福慰问,做好本所队退休民警“三个一”工作,工作未开展的扣每少1人(次)扣2分;
(三)做好大病特困相关救助工作,工作未开展的扣2分;
(四)组织民警特别是青年民警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每季度至少一次,每少一次扣2分;
(五)因对民警不关心被民警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人(次)扣5分。
第十二条 抽查考核。(10分)
(一)本单位民警的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5分);
(二)上级公安机关队伍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5分)。
由政工室考试,市局政治部抽考。
第十三条 违纪违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导员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一)民警违反“五条禁令”的;
(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三乱”行为被上级查处或媒体曝光的。
第二节 创新工作
第十四条 优秀成果。积极探索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新路子、新方法,辟建思想政治工作新载体、新阵地。
(一)思想政治工作成效突出或有创新,在省(部)级、市(厅)级、市(处)级组织的会议上专题介绍经验的(需提供整套会议材料),分别加8分、5分、3分。
(二)思想政治工作成效突出或有创新,受到市委市政府或常州市局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3分,受到常州市委市政府或省厅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5分;受到省领导或公安部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8分;受到中央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10分;因同一内容受多名领导批示肯定的,按最高级别领导加分1次,不重复记分。
(三)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调查研究,所撰写的调研文章被公安部政治部主页录用的,每篇加5分;被省厅政治部《政工简报》录用的,每篇加4分,“经验交流”录用的,每篇加3分;超额完成调研任务的,每增加1篇加2分。
第十五条 典型选树。及时发现、培养、宣传先进典型,通过组织先进典型事迹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用先进典型激励教育民警,营造学先进、赶先进、创一流的氛围。
(一)年内推出全国、全省、全市有影响的先进典型的(以学习决定为准),分别加10分、8分、5分;本单位民警荣立个人一、二等功的,每人次分别加8分、5分。
(二)年内本所队(或警探组)被授予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荣誉称号的,分被加10分、8分、5分;本所队(或警探组)荣立集体一、二等功的,分别加10分、8分。
第十六条 综合绩效。
(一)年度综合绩效排名位列本局一、二、三名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年度综合绩效排名位列本局最后一、二、三名的,分别扣10分、8分、5分;
(二)教导员分管的业务工作绩效排名位列本局第一的,每项加5分;分管的业务工作绩效排名位列本局最后一名的,每项扣5分。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七条 考核采用下考一级的方式组织。
(一)考核由政工室组织,每月实施;创新工作加扣分年终结算;
(二)市局政治部以台账检查、情况了解、摸底考试等方式组织进行抽查,抽查教导员的平均得分即为该单位的得分,纳入县级公安机关和机关各部门的政工工作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每月20日为当月工作数据截止日,各考核成员单位应在当月工作数据截止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考核数据提供给考核办;考核办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当月考核数据的统计,并上网通报,12月25日完成本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并上网通报。所长月度、年度考核情况由各考核办报上一级考核办备案。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每月考核平均得分即为教导员年度考核得分,年度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为考核不合格。
(一)教导员年度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由分管局领导进行对其约谈;
(二)教导员连续三月考核得分排名末位或年度考核得分排名末位的,由局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一次;
(三)教导员年度考核排名第一位的,应当评为优秀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本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下年度干部选拔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政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