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苏水政监〔2012〕4号)文件、常州市水利局(常水资[201]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水资源管理现状,决定在全市进一步深化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现行水法律法规及水资源管理政策为依据,以强化并规范水资源管理,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我市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为宗旨,以去年专项活动为基础,必要时可采取有奖举报等形式,通过重点查处涉及取水许可、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水资源费征收等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水事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水法规宣传,加大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组织领导
市水利局成立“深化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姚洪芳局长任组长,朱网富、徐小龙、刘海祥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有:荆火平、孙志龙、陈息生、唐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政监察大队,荆火平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将集中精干力量充实专项执法活动。
三、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一)涉及取水许可管理的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特别是在建筑物密集区、住宅区擅自取用地下水的;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取水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取水许可证的;未经审批擅自转让取水许可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等。
(二)涉及水资源保护的违法行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河湖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凿深井或者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擅自增加深井数量的。重点检查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在建项目,查处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和对取水工程安全有影响的行为和项目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影响取水安全的等。
(三)涉及节约用水管理的违法行为。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三同时”要求即擅自投入使用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等。
(四)涉及水资源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南水北调基金的等。
四、总体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日—8月1日)
市水利局将在金坛电视台、今日金坛等新闻媒体发布通告,将水利部、省水利厅、常州水利局关于开展本次专项检查活动通知的主要精神、执法检查的范围、重点和整治要求予以公告。积极营造舆论,鼓励涉水企业、经营户自查自纠,主动整改。争取广大群众支持参与,鼓励社会监督。
(二)排查摸底阶段(8月1日—8月30日)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执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对区域内企业、经营户(特别是用水大户、高耗水产业)用水情况,以及河道、水功能区进行全面排查和现场检查,并登记造册,完善资料台账;对排查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按照水行政执法的规定和要求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建立健全图像、影像、文字等档案资料;调查摸底阶段排查出的突出问题,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及时与市水政监察大队联系。
(三)集中执法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集中查处一批重大水事案件,集中处理一批历史遗留问题。要重点查处以下四类案件: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二是未安装计量设施的;三是拒不缴纳、拖欠水资源费的;四是擅自在江河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对影响较大的水事违法案件,市水政监察大队会同水政水资源所适时抽查指导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专项检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行为由市水利局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领导小组跟踪督办或派员参与办理。
(四)总结检查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对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方面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1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市水政监察大队。市局将组织对各地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对执法检查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将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常州市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依法治水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将深化专项活动作为今年内的大事来抓,结合本辖区内的工作实际,明确责任,突出重点,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二)严格执法,注重实效。一要充分注重执法检查实效,对辖区内所有涉及用水的企业、个体经营户,要逐一排查登记到位;二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的坚决立案查处到位,应当限期整改的要整改到位,应当拆除或封堵的取水设施、排污口要坚决拆除、封堵到位,应当追缴水资源费的要追缴到位。三要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及时执行到位。对涉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或者涉嫌犯罪的水事违法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送。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专项执法活动,要以舆论造势、水法规宣传为先导,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专项执法工作的支持,重大典型案件,必要时要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并经局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曝光,达到查处一件、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
(四)总结经验,提高水平。认真总结专项执法检查的成效与不足,积极开展经验交流与成果探索,全面提升执法水平;要不断巩固执法成果,建立和完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长效管理机制。
附:1、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2、金坛市水利局送达回证
3、金坛市水利局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活动责任表
金坛水利局
2012年7月10日 附件:
附件 金坛市水利局深化水资源管理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责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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