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关于申请实施非居民用气季节性差价的请示》悉。为调节冬季用气高峰,促进节能减排,缓解我市冬季天然气供需矛盾,保障工、商企业天然气供应,根据《关于调整非居民管道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坛发改[2010]34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从2012年12月1日起对非居民用气中的工、商企业用气实施冬季(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季节性差价政策,最高不超过0.30元/立方米。季节性差价实施情况请于2013年3月份报我局价格管理科。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常州市物价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校对:冯鲁明 共印12份 2012年11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