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苏建城[2012]325号《关于尽快落实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任务的通知》和省水利厅苏水资[2009]12号、省物价局苏价工[2009]86号《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基金和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调整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标准,适当提高工商和特种自来水价格。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般工商企业生产类用水从3.27元/吨调整到3. 7元/吨,上调0.43元/吨(其中:污水处理费上调0.33元/吨,水资源费上调0.10元/吨);六大重污染企业生产类用水从3.27元/吨调整到4. 7元/吨,上调1.43元/吨(其中:污水处理费上调1.07元/吨,水资源费0.1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从4.17元/吨调整到4. 7元/吨,上调0.53元/吨(其中:污水处理费上调0.45元/吨)。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全部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供水的区域供水乡镇,参照城区价格执行。
希望你单位认真贯彻实施,保障正常供水,维护用户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保持良好的价格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发改局 住建局 水利局
二0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抄报:市政府、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水利局
抄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林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