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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长荡湖水街画舫船收费的批复
索引号 014138828/2012-0001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发改价[2012]51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2-08-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长荡湖水街画舫船收费的批复
 
关于长荡湖水街画舫船收费的批复
坛发改价[2012]51号

 

    你单位报来“关于收取长荡湖水街画舫船接送游客收费的申请”收悉。为全面实施长荡湖环境综合整治需要,切实加强和完善景区交通秩序,保证景区的有序管理,根据《常州市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规定》(常价规[2011]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画舫船接送游客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主码头乘船往返程10元/人、单程5元/人。请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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