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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试点推行明码实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28/2012-0001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发改价[2012]33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2-06-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试点推行明码实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试点推行明码实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坛发改价[2012]33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消费者协会、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码实价有关规定,按照“政府推动引导、经营者参与、消费者认可、社会监督”的要求,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常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常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价检[2012]85号)精神,制定《金坛市试点推行明码实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金坛市试点推行明码实价工作实施方案

            2.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

            3. 明码实价自律承诺书

           4.金坛市首批试点推行明码实价企业名单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价格 明码实价 实施方案 通知                   

抄报: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常州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          

校对:王鸿林      共印:45份     2012年6月20日印发    

附件1:

                             金坛市试点推行明码实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1]854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的通知》(苏价规〔2011〕10号)和常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常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价检[2012]8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放心省心舒心的和谐消费环境,我局决定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市选择有条件的经营单位(户)试点推行明码实价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政府推动引导、经营者参与、消费者认可、社会监督”的总体思路,切实增强市场价格监管的使命感与责任感。通过试点推行明码实价,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树立价格诚信理念,不断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保持市场健康运行,促进金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分阶段、分行业试点推行明码实价工作,引导经营者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企业价格行为,营造放心省心舒心的和谐消费环境,努力达到“四个明显”,即:各种促销行为明显规范、价格欺诈行为明显减少、经营者科学定价水平明显提高、明码实价社会影响明显加强。今年,重点建设“三个一批”,即一批明码实价行业、一批明码实价示范店、一批明码实价示范柜组。

    三、实施步骤

    (一)总体时间安排

    我市明码实价试点推行工作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共五年。具体分三个阶段:2012年7月1日~12月31日为试点过渡阶段,2013年~2015年为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为总结提高阶段。

    (二)2012年工作进度

    1.1月至6月,组织调研,座谈讨论,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

    2.7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全市明码实价过渡期,选择部分企业和经营者试点先行。

    3.9月,检查局人员深入相关试点单位进行帮扶服务,对活动开展落实情况进行对照检查,视情况召开现场观摩交流会。

    4.12月1日起,对试点推行明码实价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对相关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下阶段全面推进的工作意见。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常州市物价局统一部署,今年首批试点推行明码实价工作主要是以下十大行业:

    1.全市主要百货商场的部分商品或柜组(各企业必须有30%以上的柜组或商品试点实行明码实价,其中:服装等穿着类商品必须实行明码实价);

    2.全市主要连锁经营超市卖场;

    3.全市主要家电连锁经营卖场;

    4.全市连锁经营药品零售企业;

    5.园林景点(包括门票、导游、园内交通及服务收费);

    6.物业服务企业;

    7.卷烟零售业;

    8.成品油加油站(包括油品、卖场、超市及汽车配套用品);

    9.居民用电、自来水、天然气、电信、公共交通、医药、教育等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价格和收费的行业。

    10.商业综合体、大型专业市场的部分品牌专柜等。

    (1~3项三个行业的具体试点企业名单详见附件4)

    五、实施内容

    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明码实价工作,对《规定》中的部分条款以及其他相关问题,作以下明确规定:

    1.服装等使用吊牌的商品,如果经营者以吊牌标示价格销售的,可以使用吊牌作为标价签;如果经营者不能以吊牌标示的价格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将吊牌价格去除(或覆盖),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使用标价签标价,标示的价格为实际销售的价格。标价形式采用打码机、各企业经价格部门监制的特色标价签或普通商品标价签,其中:打码机标价仅限于覆盖服装吊牌价以及品种繁多、价格不一且标价签难以标示的小商品。对少数不能去除印刷价格的特殊商品除外。

    2.建立并实施三项制度。为确保试点推行明码实价工作取得良好成效,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决定对商贸零售企业实行降价促销备案制度、“一店一档”价格诚信档案建档制度和价格政策现场指导服务制度。

    3.各试点推行明码实价的企业和单位,自2012年7月1日起,根据各企业具体情况,在本单位经营场所、柜组的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或放置明码实价标志牌。明码实价标志牌由各企业和单位按照统一规定格式自行制作。

    4.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价格和收费的行业和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和明码标(实)价制度。

    5.其他自愿实行明码实价的行业和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健全价格管理制度,诚信经营,取信于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推进明码实价工作是价格部门重要的工作职责,也是当前价格部门服务企业发展、服务民生改善的实质举措。为更好地做好明码实价试点推行工作,成立由市发改局副局长唐文武为组长,价格检查局副局长王鸿林、韩腊梅为副组长的金坛市试点推行明码实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价格检查局,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办协调。

    (二)城乡联动、部门互动。明码实价试点推行工作实行城乡联动、属地管理、同步推进的原则。城区确定的重点领域、行业,以检查局为主;各镇(区)选择确定的行业重点,以各镇(区)价格监督服务站为主,检查局提供支持。对辖区内的试点单位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的服务和指导,建立试点单位挂钩联系制度。同时,要适时组织开展以“推行明码实价,促进满意消费”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引导更多信用良好、守法经营的单位自愿响应明码实价承诺,自觉实践明码实价。要积极争取有关行业组织和部门的配合支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对自律承诺单位的日常监管,指导帮助单位践行承诺。

    (三)典型引导,加强宣传。各试点单位要在本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张贴关于明码实价的宣传标语。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积极宣传推进明码实价的意义、作用和效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推进明码实价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一是通过多种途径,结合“百城万店无假货”、“放心消费创建活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活动,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二是通过对明码实价示范店授牌、召开现场观摩会等多种形式,介绍、宣传先进经验和做法,树立典型,引导经营者从“要我明码实价”到“我要明码实价”的转变,逐步树立起了解明码实价、关注明码实价、感受明码实价、信任明码实价的社会氛围。

    (四)常抓不懈,逐步规范。明码实价工作的推进是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长期工作,必须常抓不懈。要加强对首批试点推行单位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及时了解与解答经营者在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为经营者和消费者答疑解惑,坚持价格政策指导服务制度,逐步规范市场不规范标价行为。要将明码实价工作与省物价局开展的“市场价格秩序规范年”、常州市物价局开展的“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巩固年”活动以及价格诚信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明码实价工作规范化、长效化。

    (五)强化监督,务求实效。各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物价员,设立价格投诉意见箱,完善投诉处理机制,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价格举报电话:12358”告示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监督。一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利用新闻媒体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开设“价格违法行为曝光台”,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二是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巡查机制。对过渡期内发生的不规范价格行为要及时进行政策提醒,帮助试点单位落实整性;对屡查屡犯或不执行《规定》及本实施方案的,特别是对“三虚”即虚高标价、虚假折扣、虚构原价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是要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到位,使明码实价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附件2:

                   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零售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实价。

    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方式从事零售业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者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按照所标示的价格销售。

    经营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不得实行不同的价格。

    前款所指的交易条件是指同一商品的购买数量、价格条件、付款期限等因素。

    第五条 实行会员制的经营者可以对会员实行优惠价格,但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应当在同一标价签、同等位置以同一字号、同一颜色标明。

    经营者对会员分级或者分类型实行不同折扣优惠的,应当在办卡(证)前书面告知消费者,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如果实行具体的价格水平优惠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标示。

    实行会员价的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地点事先公示办理会员卡(证)的条件和要求,并在营业时间内为有办理会员卡(证)意愿的符合办卡条件的消费者提供办卡(证)服务,不得设定办理卡(证)的截止日期。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标示价格为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时应当一次性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

    消费者购买价格较高的商品时,经营者以提供分期付款为条件加收合理费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明示。

    除有国家明确规定外,同一商品多件装(或者批量)价格平均后不得高于单件商品的价格。

    第七条 生产商在商品外包装上印有商品价格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使用标价签标示价格,如果标示价格与外包装印刷价格不一致的,经营者应当将印刷价格除去。

    服装等使用吊牌的商品,如果吊牌标示价格符合明码标价规定,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使用吊牌作为标价签,经营者应当以吊牌标示的价格销售商品;如果经营者不能以吊牌标示的价格销售的,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和本规定使用标价签标价。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吊牌标示价格作出统一规定。

    第八条 经营者销售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商品外包装或者吊牌上印有价格的,经营者可以保留,并按照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营者以低于标示价格销售商品的,应当将标示价格降为成交价格。

    第十条 经营者按照原标示价格没有成交的,可以降低标示价格。

    经营者因前款原因降低标示价格时不得有宣称降价、优惠、打折等使消费者产生降价误解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公开宣称降价的,应当保留降价前的成交记录和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使用降价标价签。

    第十二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包括在标示价格之外给予消费者的优惠活动)应当真实,有明确的促销时限,标示价格不得等于或者高于本次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成交的,不得等于或者高于本次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新开业经营者自开业之日起十日内开展促销活动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促销时开展赠送(包括商品、积分等)活动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商品价值(价格)或者积分值;消费者不愿意接受赠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标示价格减去赠送项目的价值(价格)与消费者结算或者将相当赠送价值的现金返还消费者,但赠送价值(价格)不超过商品价格1%的除外。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赠送(返还)购物券(包括电子券)。

    经营者促销活动中赠送的属于商品的配套用品,或者属于同类商品小包装的非市场销售物品,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第十四条 经营者开展“满即送”或者类似促销活动,以总的购买金额作为赠送条件的,应当有单价低于活动起点总金额的商品销售。

    第十五条 促销活动(包括促销宣传)中给予消费者优惠的商品数量如果低于经营者正常经营时的销售数量的,应当明确标示可供销售(或者赠送)的商品数量;不得以“数量有限、售完为止”以及相类似的方式表示,并保留赠送记录及相关资料,以备查证。

    优惠销售样品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六条 经营者的促销宣传广告中的价格优惠应当真实,明确优惠促销期限,并对宣传广告中的价格标示承担责任。

    经营者宣传广告中标示的价格发生错误的,应当在发布宣传广告的同一媒体上相同版面予以更正,更正之前应当履行原宣传的价格承诺,不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免责。

    经营者自行印制的用于销售现场发送或者向会员投递的促销宣传广告中的价格发生错误的,可以以店堂告示的形式予以更正,但应当在宣传广告上以明显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如实提供降价或者促销前的交易票据,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执行本规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的具体时间和范围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可作出补充规定。

    销售鲜活商品、现场制作食品、处理商品等不适用本规定。

 

附件3:

                      明码实价自律承诺书

    为依法规范价格行为,树立诚实信用的良好企业形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放心省心舒心的和谐消费环境,   企业 郑重承诺:

    (一)坚持明码实价,价格公平合理。

    (二)谢绝讨价还价,按照标价交易。

    (三)建立交易台账,确保准确详细。

    (四)价签商品对位,标示醒目清晰。

    (五)降价原因明示,原价真实不虚。

    (六)促销规范有序,明明白白让利。

    (七)不做虚假宣传,杜绝模糊用语。

    (八)不搞价格欺诈,做到童叟无欺。

    (九)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规范自律。

    (十)依靠货真价实,提高竞争能力。

 

附件4:

                    金坛市首批试点推行明码实价企业名单

一、百货商场类

1.金坛市华润大厦有限公司

2.金坛市华丽百货有限公司

3.金坛市城东利郎商务男装店

4.金坛市第一百货商店有限公司

5.金坛市城东俊俊服饰店(海澜之家)

6.金坛文峰服饰商城

7.金坛八佰伴

二、超市卖场类

8.金坛大统华超市购物中心

9.苏果超市(金坛)有限公司

10.金坛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11.农工商超市(集团)金坛有限公司

12.金坛大统华超市购物中心(西门店)

三、家电卖场类

13.苏宁电器常州金坛店

14.常州市五星电器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

15.金坛海尔专卖店

四、金银手饰类

16.金坛市金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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