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意见》(苏价农[2011]205号)和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97号)等有关规定,考虑到多数平价商店经营蔬菜用水未单独装表计量,经调查测算并研究决定,对平价商店蔬菜经营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定量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量标准
区别不同的经营模式确定相应的定量标准:平价直销店(蔬菜类)月水量20吨;平价超市(蔬菜专营区)月水量30吨。
二、结算方式及差价
鉴于平价商店现行按总表水量和一般工商业水价结算水费实际情况,享受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结算采取先征后退办法,即平价商店平时用水按一般工商业水价缴纳水费,每年12月份根据用水定量和差价一次性直接退差。退还差价标准按现行水价规定为0.47元/吨。
本通知自平价商店获准之月起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
抄 报:市政府办公室、常州市物价局
抄 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
增 发:各平价超市、农产品平价直销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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