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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环节残渣油脂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79/2012-0002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 商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商字〔2012〕59号 发布机构 商务局
产生日期 2012-09-05 发布日期 2012-09-0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生猪屠宰管理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地沟油”的监管,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屠宰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环节产生的残渣油脂等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的监管,一律不得出厂(场),全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环节残渣油脂监管工作的通知
坛商字〔2012〕59号

  生猪屠宰管理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地沟油”的监管,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屠宰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环节产生的残渣油脂等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的监管,一律不得出厂(场),全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现将相关规定明确如下: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请各生猪屠宰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及时封堵管理漏洞,确保不合格生猪产品(包括残渣油脂等)不得流出厂(场)外。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依法进行查处,直至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金坛市商务局

  201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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