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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鼓励自主品牌服装企业积极开拓市场的扶持意见
索引号 014138836/2012-00019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工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经信局
生成日期 2012-10-02 公开日期 2012-10-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鼓励自主品牌服装企业积极开拓市场的扶持意见
 
关于鼓励自主品牌服装企业积极开拓市场的扶持意见

      为鼓励服装企业加大自主品牌建设力度,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全市纺织服装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实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品牌服装进入国内城市设立专卖店、入驻大商场、开设网店和进行广告推广等,给予补助和奖励,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注册,拥有自主品牌,在国内县级以上城市设立专卖店、入驻大商场或开设网店、进行广告推广的服装工业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开设专卖店或入驻大商场补助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深圳、宁波、青岛、厦门、大连)新开设面积在30平米以上专卖店或入驻大商场,每店补助12万元。

      在地级市新开设面积在40平米以上专卖店或入驻大商场,每店补助10万元。

      在本市之外的县级市新开设面积在50平米以上专卖店或入驻大商场,每店补助6万元。

      属于城市综合体招商入驻的不予补助。

      每家企业开设专卖店或入驻大商场,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年。

      2.在国内知名购物网站上新开设网店,按开设费用的10%予以补助。同一企业在同一网站上开设网店只补助一家。每家企业补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年。

      3.广告推广补助

      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利用广告进行品牌推广,或在高速公路(金坛段除外)两侧做高炮广告,按广告费用的1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广告推广补助最高限额为20万元/年。

      4.业绩奖励

      上述企业累计开设专卖店(含入驻大商场)或网店5家以上,且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市财政奖励该企业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三、考核兑现

      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每年兑现一次。由市经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商务局、服装商会共同考核,结果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兑现。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报开店补助时必须提供有合法资格的品牌、商标证书,入驻商场的合同(协议)或开设专卖店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工商登记材料,能准确反映举办单位、面积、时间等信息。

      申报开设网店、广告补助的企业,须提供合同及银行付款凭证。

      申报业绩奖励的企业,须提供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

      四、本意见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201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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