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市工业经济加快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培育目标
加快培育一批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年开票销售1亿元以上且实际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的“小巨人”工业企业。
自2012年起,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小巨人”工业企业达200家以上,年均净增30家以上。
二、培育条件
“十二五”期间,达到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列入“小巨人”工业企业后备培育范围:
1.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目前开票销售未达1亿元,在1—2年内开票销售可望超过1亿元且实际入库税金可望达200万元以上;
2.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3.企业和法人代表无不良记录。
三、培育方法
每年由开发区、各镇负责推荐,企业也可直接申请,市经信局汇总提出培育企业名单。市发改、经信、科技、商务等部门建立联络员挂钩制度,定期走访,针对企业发展中的需求,及时提供政策、信息、人才、创新等方面的服务,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四、扶持政策
(一)自2012年起,市财政对经过培育年开票销售首次超过1亿元且实际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的下列“小巨人”工业企业,根据培育年限和开票销售、实际入库税金增幅要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上年开票销售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若在一年内达到“小巨人”标准,开票销售增幅不低于30%且实际入库税金增幅不低于20%的,奖励6万元;若在两年内达到“小巨人”标准,开票销售平均增幅不低于20%且实际入库税金平均增幅不低于15%的,奖励5万元。
2.上年开票销售5000万元以下工业企业,若在一年内达到“小巨人”标准,开票销售增幅不低于35%且实际入库税金增幅不低于25%的,奖励8万元;若在两年内达到“小巨人”标准,开票销售平均增幅不低于25%且实际入库税金平均增幅不低于20%的,奖励6万元。
(二)对培育后达到“小巨人”条件的企业,当年给予下列政策扶持:
1.对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企业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补助。
2.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而进行的扩大再生产项目,在政策、规划范围内,给予土地、融资等要素保障。
3.新增企业所得税增长15%以上的,其地方留成部分,市财政给予50%的奖励。
4.企业新上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抵扣增值税奖励的起点放宽至年设备投资200万元。
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帮助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各级各类扶持资金。
6.培育后达到“小巨人”条件的企业,如第二年开票销售、入库税金均增长15%以上,可再享受本条上述政策一年。
五、考核兑现
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每年底由市经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科技局、国税局共同考核,结果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兑现。
六、本意见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20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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