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现场文明施工水平,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常州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全市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3年3月1日起,政府投资的新开工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2013年 7月 1日起,城区内新开工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2014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开工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备案,并在相应等级范围内生产和提供预拌砂浆,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按规定批次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
三、对确需在限制或者禁止路段通行、停靠的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通行证件,提供通行便利。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金坛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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