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 > 政府办 > 政府文件 > 政府文件 > 内容
 
信息名称 金坛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索引号 01413881X/2012-0012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决定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政府办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发〔2012〕81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2-10-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金坛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坛政发〔2012〕81号

 

        因道路绿化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金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坛政发〔2011〕47号)相关规定,决定对东二环、南一环交叉处道路绿化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翠园新村南区1、2、3、4、5、6、7号(原市车报站)等(征收范围图详见现场公示)。

        二、启征日期:2012年11月1日。

        三、房屋征收部门:金坛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金坛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征收决定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坛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9日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9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