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道路绿化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金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坛政发〔2011〕47号)相关规定,决定对东二环、南一环交叉处道路绿化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翠园新村南区1、2、3、4、5、6、7号(原市车报站)等(征收范围图详见现场公示)。
二、启征日期:2012年11月1日。
三、房屋征收部门:金坛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金坛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征收决定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坛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9日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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