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我市城市环境,根据《金坛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坛政规〔2012〕2号),现就委托我市供水企业代收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费)工作通告如下:
一、垃圾费征收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市住户垃圾费正式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的同时一并代收垃圾费。
三、各收费网点水费与垃圾费实行“一票制”,即在开据的普通发票中注明水费、垃圾费金额。
四、对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住户,垃圾费收缴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即每户每月按5元的标准缴纳,于次年一月份凭已缴纳上年度物业服务费的收据和已缴水费证明材料,返还每月2.5元的垃圾费,返还方式由市城管局另行制订。
五、市民政局确定的低保户、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家庭,垃圾费收缴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即在缴水费的同时先按规定标准缴纳垃圾费,再由市城管局会同市民政局、总工会通过低保户和特困家庭补助费发放渠道予以返还。
六、住户可采取现金柜面(含银行、供水企业收费网点等)缴费、委托银行代扣或自助缴费、委托付款或支票缴费等形式在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垃圾费。原水费委托银行代扣或通过银行服务终端自助缴费的住户,可在2012年7月1日前对原委托方式进行变更;如在期限内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则视为同意银行在代收代扣水费的同时代收代扣垃圾费。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厂矿、个体工商户等部门(单位)垃圾费征收办法另行制订。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