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从管理向服务的重大转型,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使流动人口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常州市《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均等化试点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大举措,也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条例》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应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奖励和优待,推进服务均等化体现了《条例》所坚持的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理念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增强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二)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体现。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从单纯的行政管理、防止违法生育,调整为依法维权、利益导向和综合服务,为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提供便捷服务,维护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适应城镇化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的现实需要。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就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出了明确要求,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使公共资源在城乡、区域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区域之间自由流动的关键,也是实现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破除城乡区域二元分割矛盾的重要内容。
(四)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解决流动人口面临困难的客观需求。由于流动人口规模大、特别是新生代流动人口的出现,已婚育龄人员占较大比例,需求更加多样化、个性化,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问题已成为影响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突出矛盾。
二、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主要任务
全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要让流动人口同户籍人口一样依法享有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均等服务,由过去单纯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转变为利益保障、权利维护和公共服务,不断满足流动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一)全面推进宣传教育服务均等化。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建筑工地、集贸市场、企业等地方和场所通过免费发放宣传品、举办婚育知识讲座、开辟宣传专栏等措施,加强面向流动人口的宣传、咨询和倡导,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家庭保健、避孕节育,青春期等科学知识,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水平。充分发挥网络、电视、广播和报刊等宣传媒体作用,引导流动人口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营造和谐的人口文化氛围,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的优势,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全面推进免费技术服务均等化。持有《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本市《新市民服务卡》,可就近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世代服务中心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定期提供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宫颈癌早期筛查、预防艾滋病等生殖健康服务,同时要为他们建立健康档案,对患有疾病的人员跟踪落实后续转诊服务。生殖健康检查实行免费服务。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要从各自部门优势出发,共同为流动人口提供优生促进服务,具体包括:免费婚前健康检查、孕前优生咨询指导、孕前优生筛查,围产期保健、出生缺陷干预等。
(三)全面推进便民维权服务均等化。以“阳光计生”为抓手,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各区(镇)要以公共服务中心为依托,为流动人口提供以行政事务受理为主的“一站式”服务。坚持依法行政,严禁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证件时搭车收费或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严禁强迫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坚持政务公开,落实便民维权措施。市、区(镇)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面向流动人口开通计生维权热线12356、维权信箱,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好每一件群众信访事项。公布辖区内计生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公开办事程序、免费服务政策,保障流动人口各项法定权利的知情权、监督权。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都要在显著位置悬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定点服务站(点)”标识牌,并注明免费服务的项目。认真清理各种侵害流动人口权益的行为和措施,严肃查处各类侵权案件,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措施,帮助流动人口解决计划生育、生产生活、维护权益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增强流动人口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四)全面推进惠民政策均等化,深入开展真情关爱流动人口活动,牢固树立服务为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理念,认真受理流动人口利益诉求,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休假等待遇。在本市居住满一年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救助,逐步建立流动人口住院分娩救助机制,切实关怀、救助留守儿童和随父母流动的农民工子女,使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等方面享有与现居住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三、强化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础建设,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力度。依托各相关单位、村(居)、企业,建立和完善以人口计生专兼职干部为主体的流动人口行政管理网络;依托各级人口计生服务站(室),建立和完善以技术服务人员为主体的流动人口技术服务网络;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落实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经费,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二)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体制。计生、公安、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工商、住建、经信等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研究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强化科技手段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作用,规范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数据更新和信息交换制度,促进部门之间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互联共享。
(三)构建流动人口部门协作机制。成立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领导小组,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围绕信息采集、婚姻登记、围孕期保健、优生促进、生育保险、避孕节育、出生登记等环节,加强合作,建立跨部门、跨系统的婚育同步服务管理协作机制。卫生部门要动员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中心配合计生部门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及时、快捷的婚前健康检查、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技术服务;民政部门在开展婚姻登记、婚前教育、社会救助、城镇低保等服务中,要同等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宣传、教育部门要依托各类宣传教育阵地,举办专题讲座和培训,普及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等科学知识,同时保障流入人员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公安部门要与人口计生部门紧密协作,推进工作平台、工作网络、工作职能“三整合”,大力构建协作工作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生育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就业等公共服务中,同等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成员提供社会保障。
(四)强化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考核奖惩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分别列入对区(镇)、相关部门、村(居)等单位或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实施考核。对严重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或部门,实施“一票否决”。确保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化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金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领导小组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
金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领导小组
组 长:王艳红 副市长
副组长:宋月琴 市人口计生局局长
贺国洪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史益群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柏虎斌 市民宗局局长
丰怀庚 市人社局纪委书记
钱春华 市发改局副书记
廖伟文 市教育局副局长
聂卫斌 市民政局副局长
冯 琴 市司法局副局长
严国庆 市财政局纪检书记
殷 俊 市住建局副书记
吕双贵 市交通运输局副书记
姚江隽 市农林局副书记
林金祥 市卫生局纪检书记
张 萍 市人口计生局副局长
张 俊 市工商局副局长
石新华 市总工会副主席
钱永锋 市妇联副主席
陈 嵘 市综治办副主任
主题词:人口计生 公共服务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