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基础设施提升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金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坛政发〔2011〕47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东一环与河滨东路道路提升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北戴庄2#、4#、60#号楼(详见东环一路拓宽及河滨东路提升改造征收红线图)。
二、 启征日期:2012年5月1日。
三、 征收部门:金坛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 征收实施单位:金坛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
五、 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征收决定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征收 决定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