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污染源监督管理基础工作,切实提高排污申报核定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开展2013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到 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携带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2012年度能源消耗报表、2012年度有资质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逾期不申报,将视为拒报,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有关排污申报的具体事宜请与所在地环境监察中队联系,联系人:徐敏,电话:82326440。
特此通知。
金坛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