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组织对全市10家关停化工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企业虽已停止了化工生产,但厂区仍存有大量的废水、废渣及废化工物资等残留污染物,存在一定的环境安全隐患。
为防止残存的废水、废渣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现责令你单位于2012年11月20日前将厂区残留废水、废渣等有毒有害污染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提供规范处置的有效凭证备查。逾期不规范处置,我局将实行行政代处置,所发生的费用从政府扶持奖励资金中扣除。
如发现擅自偷排、倾倒污染物或不规范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