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垂直管理部门 > 生态环境局 > 业务工作 > 内容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金坛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054/2012-0005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环监〔2012〕73号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2-09-05 公开日期 2012-09-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金坛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的通知
 
关于开展金坛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的通知
坛环监〔2012〕73号

   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畜禽养殖污染现状,经研究决定,开展金坛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重点是对周边环境有明显污染影响的、排污量较大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原则上参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重点整治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

   二、整治目标

   1.整治一批。经环评审批的畜禽养殖企业必须按照环评要求和整治标准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并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畜禽养殖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次整治标准进一步实施整治。

   2.规范一批。未经环评审批的畜禽养殖企业必须完善环评审批手续,同时按照整治标准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并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

   3.取缔一批。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区、医疗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区)、重点敏感河道以及市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予以取缔。

   4.查处一批。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拒不整改或逾期不完成整治任务、致使存储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流失、遗撒或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向水体或其它环境倾倒或排放畜禽废弃物的、私设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整治时限

   整治工作分两个批次完成: 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第一批27家规模畜禽养殖场的整治工作;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其它规模畜禽养殖场的整治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1)。

   四、整治标准

   (一)规范畜禽粪便的收集和处理

   1.做到干法清粪,日产日清。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做到实现日产日清,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

   2.做到规范堆积,防恶臭。设置专门的符合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防恶臭要求的堆积贮存设施。

   3.建设容量足够的畜禽粪便贮存设施。对于种养结合的养殖场,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本养殖场所产生粪便的总量。

   (二)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并全部实施综合利用

   1.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养殖场的排水系统须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并且收集输送管道、污水收集池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

   2.污水全部综合利用。养殖区冲洗粪水、尿液和生活污水须全部收集进入污水收集池,经无害化处理后应全部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综合利用。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农田灌溉利用的,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要求,且田间储存池的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水的总量。配套使用沼气发酵的养殖场,对沼渣、沼液应尽可能实现综合利用,避免产生新的污染,沼渣要及时清运至粪便贮存场所,沼液必须还田利用。所有污水必须全部综合利用,不得排放。

   (三)委托处理污染物的要求

   不自行建设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的养殖场,应当书面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并做到及时收集、贮存、清运,在清运交接过程中,要建立交接转移台账,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沿途的弃撒和跑、冒、滴、漏现象。

   (四)畜禽尸体处理要求

   畜禽尸体应按照有关动物卫生防疫规定单独进行妥善处置,严禁随意抛弃。

   五、实施步骤 

   第一批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2012年9月5日前)

   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工作任务和要求。组织召开整治工作会议,全面部署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二)排查摸底(2012年9月5日—2012年9月20日)

   对列入整治名单的规模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详实填写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

   (三)集中整治(2012年9月21日—2012年11月30日)

   各单位按照整治标准,制定整治方案,建设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对产生的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水直排乱排、废渣乱堆乱放、恶臭气体散发等对水体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同时,完善环评审批手续,确保达到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全面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水平。

   (四)考核验收(2012年12月1日—12月31日)

   完成整治工作后,必须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由市环保局和农林局共同组成验收小组,按照整治标准组织现场验收。凡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将实施停产整治或报请市政府予以关停。

   列入第二批整治的单位可以自愿先行实施整治,完成整治工作后可及时申请验收。

   希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迅速制定整治方案,切实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环保、农林部门将积极会同各镇(区)政府、相关部门加大现场督查指导和执法力度,确保如期实现整治目标。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