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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规范我市晶硅切割废砂浆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054/2012-0002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环辐〔2012〕4号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2-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规范我市晶硅切割废砂浆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我市晶硅切割废砂浆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坛环辐〔2012〕4号

  为规范晶硅切割废砂浆环境的管理,提高再生资源利用水平,防范二次污染。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规范我省晶硅切割废砂浆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6号)精神,于2012年7月开始将晶硅切割废砂浆纳入危险废物(HW09类,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环境管理,现对我市晶硅切割废砂浆产生企业和处置利用企业提出如下环境管理要求:

  1.2012年7月起全市晶硅切割废砂浆产生企业和处置利用企业将纳入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各单位须抓紧时间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整治。

  2.各晶硅切割废砂浆产生企业从2012年7月1日起须将产生的晶硅切割废砂浆委托给有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利用,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转移时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各晶硅切割废砂浆处置利用企业须按省环保厅(苏环办〔2012〕6号)文件要求,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待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晶硅切割废砂浆处置利用的经营活动。

  4.于2012年7月起,我局将组织对全市晶硅切割废砂浆产生企业和处置利用企业的现场检查,发现未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实施的一律从严处罚。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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