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垂直管理部门 > 生态环境局 > 业务工作 > 内容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第二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054/2012-0001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环辐〔2012〕2号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2-02-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第二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二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坛环辐〔2012〕2号

  为切实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影响人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在2011年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市开展第二批产生危险废物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环保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苏环办〔2011〕178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省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1〕258号)要求,于3月10日前完成危险废物网上动态申报工作。网上动态申报必须真实反映本单位环评文件中的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实际产生量、产生种类以及贮存、转移和处置情况。

  3.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中,必须按省厅《关于做好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资料制作和汇总上报的通知》要求,建立危险废物“一厂一档”的管理台账资料,档案资料应整洁美观,便于查阅。

  4.请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全面完成好此次规范化管理工作,并限于4月15日前向我局申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验收。对逾期不能通过验收的单位,我局将从严查处。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