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根据省环保厅统一部署,经研究,我局定于2012年2月至5月在全市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现将《金坛市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金坛市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金坛市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近期,全省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案件频发,社会舆论反响强烈。为坚决遏制危废倾倒的违法势头,落实省领导“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的指示精神,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核查我市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及数量,完善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数据库;摸清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和处置利用状况;检查各单位危险废物申报及规范化管理工作情况,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跟踪管理,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跨省辖市转移处置,杜绝危险废物跨区域倾倒事件,确保环境安全。
二、检查内容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1.依照环评、“三同时”验收及污染源普查等资料,核实近两年危险废物实际产生量、产生种类,排查产废单位危险废物堆存、转移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认真查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按《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1〕258号)要求,检查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和处置利用情况网上动态申报工作的开展情况,重点核查实际情况与申报登记数据的一致性。
3.按《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苏环办〔2011〕178号)要求,结合危废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等,认真检查产废企业规范化整治工作。重点检查危废管理计划、贮存场所及包装物标识、转移联单填报和应急预案制订等方面制度的执行情况。
4.结合此次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我市第二批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规范化管理工作,并按《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及《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实施到位。
(二)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利用)单位
1.检查规范化整治工作及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经营许可证、危废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填报、分类贮存、规范标识、经营记录簿、应急预案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达标排放等情况。查处超范围、超能力处置及无证经营等行为。
2.检查经营单位是否按所接收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建立档案并做到“一厂一档”工作情况,企业按月分析产生单位处置量变化,并对数量变化较大的是否及时了解原因,发现产生单位非法处置情况的是否及时通知相关环保部门等工作执行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将这次专项执法检查提高到政治高度来认识,我局成立了由一把手局长担任组长的专项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做到统一部署,全面协调。
组 长:诸葛林
副组长:陈 云、钱 炜
成 员:杨年庆、王新燕、吴 强、韩 俊
徐 俊、姜一斌、杨洪刚、王 鑫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境监察大队,具体负责此次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的实施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辐射环境管理科负责对全市所有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开展培训,宣传法规及管理要求,并重点对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工作。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检查危险废物监管重点产生单位,重点对近两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和监管制度体系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现场检查要将危险废物纳入现场监察笔录填写,并组织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逐一督促整改,确保全面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严查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故意瞒报漏报危险废物产生量或违法违规处理危废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高限处罚;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合法利用、处置途径的,一律停产整治;无证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坚决依法打击,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恶劣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考核机制。
对检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一律挂牌督办,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监管责任。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2月20日-3月15日)
按要求对全市范围内近两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和监管制度体系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形成自查报告并于3月15日前上报常州市环保局。
(二)整治阶段(3月16日-4月20日)
根据自查报告,组织对排查出的问题开展整治,要边查边改,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3月21日将整改方案及相关材料上报常州市环保局。通过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类问题整改到位。
(三)督查阶段(4月21日-5月5日)
全面迎接省、市环保部门对我市组织的多形式、全方位的督查。
(四)总结阶段(5月6日-5月20日)
于5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总结报告及相关报表上报至常州市环保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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