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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13-0001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13〕5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2-12-31 公开日期 2013-01-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坛政办发〔2013〕5号

 

  《金坛市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

 

  金坛市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生活特殊困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2号)和《常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常政办发[2008]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疾病、灾害、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市民政局负责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的管理;区镇民政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

  第四条临时生活救助应体现及时、高效、适度、公正,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二章救助范围

  第五条具有本市户籍,因疾病、灾害、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下列对象,可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

  (一)存在生活困难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社会孤儿、特困残疾人、重点优抚等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难对象;

  (二)存在较重生活困难的其他应予救助对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七条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救助标准

  第八条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按下列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一)对一般的生活暂时困难,根据其困难程度和家庭人口等因素,给予300元至1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

  (二)对较重的生活暂时困难,根据其困难程度和家庭人口等因素,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

  第九条救助对象因单一原因导致的生活暂时困难一年只能申请一次临时生活救助,因多种原因导致的生活暂时困难一年最多申请两次临时生活救助。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十条临时生活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通过填写《金坛市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提出救助申请,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的家庭收入证明、致困原因证明和个人支出或损失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入户调查。村(居)居委会对材料齐全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应及时受理和进行入户调查,实际掌握申请人家庭类别、家庭人口、家庭收入、致困因素、个人负担费用及生活困难程度,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调查意见上报区镇民政办;

  (三)审核审批。区镇民政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材料,应及时开展必要的入户核查,并经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内签署审核意见,经区镇政府审批后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

  救助对象救助情况应通过《金坛市临时生活救助公示表》,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公示。

  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情况应通过《金坛市临时生活救助月报表》按期向市民政局上报。

  第十一条市民政局对普通临时生活救助来信来访事项,应及时转交所属区镇办理;对特殊临时生活救助来信来访事项,可直接办理。

  第十二条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对不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区镇民政办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救助资金

  第十三条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市级筹措资金,暂按市财政每年10万元、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70万元安排,以后根据救助需要增加;

  (三)社会捐赠资金。

  第十四条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分配:市级筹措资金暂按区镇人口数每人1元的标准下拨;其余由市民政局用于特殊情况救助。

  第十五条各区镇对下拨的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年度结余时应结转下年度使用,资金不足时由区镇补足。

  第六章救助管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其申请不予受理;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取消当年临时生活救助的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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