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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12-0013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12〕153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2-10-29 公开日期 2012-11-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坛政办发〔2012〕153号

 

        现将《金坛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9日

 

 

 

金坛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农水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增强其实用性,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级补助资金建设的农水工程;镇村全额投资的农水工程可参照执行。本级以上补助资金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级农补资金重点支持农田水利配套建筑物的补助,挖压费、青苗和房屋拆迁等原则上不予补助。

        第四条 农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水利、财政部门为农水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市农水工程实施;镇、村为农水工程的实施主体(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水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水利站负责农水项目的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督;区镇财政、审计所负责农水项目资金的监督使用。

         二、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项目申报在镇、村两级规划审定通过的前提下,由各水利站编写立项报告表。立项报告表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兴办缘由、建设方案、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效益分析及设计图纸等。立项报告表经开发区农村社会管理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水利局。

        第六条 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镇上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并根据本市年度水利建设计划统一批准立项(农水项目经费文件即为立项批文)。

        三、项目实施

        第七条 重点闸站、库塘或投资估算在10万元以上的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一般工程或投资估算在1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地水利站负责设计。

        第八条 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程施工预算。工程施工预算的编制参考《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版)和《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动态基价表》(2010年版),材料价格参考市住建部门的信息指导价。

        第九条 补助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各类农水工程必须组织公开招投标,招标人必须在招标前将招标方案报市财政局、水利局备案。补助资金1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人可采取简易招标。招投标活动须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十条 施工单位落实后,必须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明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开完工时间、付款方式等。

        第十一条 农水工程建设项目严禁转包,其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经批准分包的工程,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再次分包。

        四、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农水工程依法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在各区镇的统一领导下,区镇分管领导是工程质量的行政负责人,水利站站长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监理(质监)、设计、勘测、施工等其它参建单位按相关质量管理规定履行职能,并承担相应责任;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水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设计的基础资料要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报告要满足相应设计阶段规程、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检验工作,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对设计确需变更部分,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办理变更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重要工程设备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合格的产品和设备不得用于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项目要有完整的施工和检测记录。对关键性的基础工程、隐蔽工程,泵站、水闸等水工建筑物设备安装调试,须由项目法人组织水利、设计、监理(质监)、施工等单位共同验收及试运行合格并在相应记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后道工序。

        五、财务管理与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农水工程建设资金须设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项目竣工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并接受区镇审计所审计,同时做到适时工完账清。

        第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要健全和规范项目档案管理。工程资料、档案必须能准确反应工程的实施过程;档案工作的进程须按规定与工程建设同步。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及时归档,确保工程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

        六、竣工验收与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进行初验,在此基础上向市水利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水利局根据验收申请报告,会同财政及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质量合格、资料完整满足竣工验收要求;

       2.已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全部完成;

       3.财务、资金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移交工程管理单位进行使用;对不合格工程,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移交工程管理单位进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小农水项目建后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分别由镇、村、组和业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在试行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金坛市水利局联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金坛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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