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实施范围
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
二、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以工资总额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基数,其中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并公布社会保险相关缴费基数。
三、统一发放项目
从2012年7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项目为:
1.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
2.按国家规定保留的特殊岗位津贴。
3.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补贴的50%。
4.丧葬费、抚恤金。
5.遗属困难补助费。
四、支付渠道
基本离退休费、特殊岗位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补贴的50%、丧葬费、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年度收支平衡,缺口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足。
五、发放方式
1.统一发放项目均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2.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补贴另外的50%部分,根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文件精神执行。
六、经办手续
实施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由所在管理单位按规定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并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人员管理部门)审批后的标准,由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9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