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信息化领导小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江苏省依托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建设实施指南(试行)》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三合一”网络平台的建设步伐,决定对市级行政权力进行再次清理、分解流程,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总体目标,对市级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权力底数,明晰职责分工,编制运行流程,建立裁量基准,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
二、清理原则
1.合法性原则。是指市各有关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应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作为行政权力依据的,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的;二是法律、法规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执法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三是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职能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对于没有法律、法规的规章为依据,但有相应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或有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的,可以作为权力依据,但主要适用于行政征收类和其他行政权力类的清理依据。
2.效能便民原则。是指清理中要贯彻依法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的要求,通过取消或废止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和调整职权交叉的行政权力,进一步理清职责分工,提高行政效能。对以前清理取消或废止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收费项目,不再列入行政权力项目上报。
3.网上运行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经清理确认后,全部进入“三合一”网络平台公开透明运行。建设“网上行政中心”虚拟平台,所有事项均进入“网上行政中心”平台办理,禁止一切游离于系统外运作的行政事项。各部门可依据授权了解相关部门事项办理情况。同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提供社会公众查询服务。未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不得行使。
三、清理范围
根据全面清理、分类处置的要求,列入本次清理的主体是市相关部门和单位(见附件1)。清理的权力事项范围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分为以下十二类:
1.行政许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设定的许可(已经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事项不需要清理)。
2.行政处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3.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依法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包括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资金和基金的征收等。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作为行政权力纳入行政征收范围。
4.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人身或财产实施限制性措施,或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5.非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6.行政给付,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如: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救济、优待、社会福利等。
7.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8.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9.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先公平补偿原则以强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程序。
10.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1.行政检查,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对相对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行政命令、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单方面强制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12.行政其他,除上述11类行政权力以外行政行为。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成立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法制科长、业务负责人、中心窗口负责人、网络管理员组成,具体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权的清理、职权分解、审核确认和网上运行工作,于8月11日前将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市政府法制办(见附件2)。联系人:闻明、徐颖;联系电话:82692831。
附件:1.审核清理行政权力的机关名单
2.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附件1:
审核清理行政权力的机关名单
(共37家)
市委农工办、市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林局、商务局、文广体局、卫生局、人口和计生局、审计局、环保局、安监局、统计局、城管局、药监局 、粮食局、物价局、旅游局、民防局、地震局、档案局、湖管会、房改办、 残联、工商局、质监局、气象局
附件2:
行政权力审核清理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填报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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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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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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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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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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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科长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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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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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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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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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电话:
主题词:审核 清理 行政权力 通知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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