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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简本)
索引号 01413881X/2012-0003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政府办 应急管理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2-03-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简本)
 
金坛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和减少水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建立金坛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积极应对水上突发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险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水域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常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金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金坛市辖区水域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在金坛市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水上事故险情的应急反应行动。包括金坛市辖区内河、湖泊水域。

  1.3.2 参与水上事故险情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实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4.1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市政府对水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力量,实施应急反应行动。

  统一指挥:对水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使各方应急力量协调行动,保证应急反应行动取得最佳效果。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单位‘部门’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

  1.4.2 社会参与,团结协作,资源共享

  社会参与:整合社会资源,发挥综合优势,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机制。

  团结协作:参与救助的各方力量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日常资源,广泛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

  1.4.3 平战结合,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平战结合:加强应急日常管理工作,强化人员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做好预警和预防工作,减少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可能性;一旦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有效进行处置,减少损失。

  以人为本: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关爱生命,全力救助遇险人员。

  科学决策:发挥先进科技手段和专家的作用,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专家意见,确保应急指挥的科学性、权威性。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金坛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是金坛市水上搜救应急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研究金坛市水上搜救工作重要事宜,组织领导金坛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中心日常工作。

  2.3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3.1 总指挥

  总指挥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总体指挥,下达应急反应行动指令。

  2.3.2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由总指挥指定,在未指定现场指挥前,最先到达现场的救助单位或者船舶负责人应当自动承担现场指挥的职责。

  2.3.3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

  (1)信息收集评估组

  (2)现场救助组

  (3)水上交通管制组

  (4)水污染控制组

  (5)情况调查组

  (6)技术顾问组

  (7)后勤保障组

  (8)治安维护组

  (9)医疗防疫组

  (10)涉外工作组

  (11)宣传报道组

  3 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员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险情、重大险情、较大险情和一般险情。

  3.1 特别重大险情(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险情:

  (1)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含水上保安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5)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6)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7)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2  重大险情(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险情: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含水上保安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3  较大险情(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险情: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含水上保安事件)。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3.4  一般险情(IV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险情: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4 运行机制

  4.1预测与预警

  本着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信息的搜集、整理及风险分析工作,对高风险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形、造成危害的类型和规模、所需要的应急力量等,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4.1.1预警信息内容

  内河交通突发事件预警预防信息包括:内河通航水域突发事件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突发事件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以及其他内容等。

  4.1.2预警和报警

  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提供的风险源信息根据本预案《1.3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分级》实行逐级上报;公众信息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掌握的信息由金坛市地方海事处收集,并将预测、评估信息和风险分析结果按有关规定上报。

   4.1.2.1预警信息上报主要内容。

  内河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简洁、明了、全面,尽可能准确,并不断掌握最新情况,及时补报。

  4.1.2.2预警信息情况评估和分析

  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后,除对报告单位和报告人要求对突发事件最新情况继续报告和补充报告外,要立即对突发事件进行初始评估和分析,目的是不失时机的采取应急反应措施,并根据信息量的变化,对突发事件情况进一步评估和分析。

  4.2应急响应和处置

  4.2.1先期处置

  (1)应根据内河交通突发事件的种类、级别,以及对相关信息的分析,制定安全、快速、有效的应急反应对策方案。包括启动水上搜救、防堵保畅、溢油应急或重点水域的专项预案。并积极调动各应急反应小组投入应急工作。

  (2)以保障人员生命安全为首要应急任务。救助遇险人员,是应急反应对策第一考虑因素。

  (3)必要时派遣船艇对事发水域实行警戒或交通管制,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4)实施应急方案必须的而暂时无法调集的资源,应迅速逐级必要时请求省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部门予以支援。

  (5)本地区的应急队伍和设备不能满足应急反应需要时,考虑从其它地区调集,甚至请求周边省、市的支援。

  (6)对突发事件导致事发水域外的通航及安全产生的影响,应积极加强预控。

  4.2.2应急响应

  4.2.2.1分级响应程序

  特别严重(I 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级内河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特别严重(I 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根据内河交通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由金坛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内河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级别和成立应急响应期间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紧急处置工作。常州市内河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金坛市应急指挥中心情况报告,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后,决定启动省级内河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别严重(I 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级应急响应启动的最高部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特别严重(I 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级应急响应:

  (1)内河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特别严重(I 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后,事发水域所在地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内河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并按照信息上报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将突发事件情况和应急工作逐级报告至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2)现场指挥部迅速了解突发事件损失,以及事态发展情况,确定应急工作规模,通报需参与应急反应的各有关单位;宣布应急预案的启动;部署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3)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其它社会力量对事发地区进行必要的支援。

  (4)按照应急预案参与应急反应的各有关单位,在市内河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部署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具体工作。

  一般(IV级)四级内河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一般(IV级)四级内河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我市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参照本预案应急响应程序,结合内部工作程序执行。

  内河交通突发事件分级响应处置流程

  内河交通应急信息实行第一时间报告制,I、II、 III级突发事件实行各级同时报送制。信息上报方式主要利用甚高频电话系统,移动、固定电话网,传真和网络,在30分钟内逐级上报。口头报告后,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尽快组织书面报告材料。

  根据内河交通突发事件的等级程度,各级内河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初始评估和分析的结果迅速报警,并立即采取应急行动:

  (1)报告上级应急指挥中心、上级主管部门。

  (2)通报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指挥中心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

  (3)组织应急反应队伍。

  (4)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水域沿线的海事机构。

  (5)必要时及时向社会发布航行警告。

  应急反应行动过程中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动态信息要及时迅速传递到现场指挥部,直至应急指挥中心,为应急行动现场指挥提供决策支持。

  信息共享

  由各级内河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急事件信息分析工作,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将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4.2.3指挥和协调

  4.2.3.1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做好指挥和协调任务。

  4.2.3.2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由所启动的最高级别内河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协调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参加应急协作,各协作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据其现有职责而定。

  4.2.3.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为保障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行动的快速性、有效性,现场指挥部可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反应行动。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突发事件水域能够参与应急处置或救助的一切有效力量。

  动员社会力量的组织程序:现场指挥部提出需求,省、市内河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研究分析,通报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进行决策。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政府指令精神,向各自系统进行部署落实,从而全面动员。

  参与应急反应行动的社会力量,应急指挥中心应考虑从预案实施保障经费中给予一定的消耗补偿。对在应急反应行动中表现突出的,由省、常州市或金坛市政府给予表彰。

  4.2.4 应急结束

  应急解除

  应急解除判别指标:

  (1)事件已得到控制。

  (2)港口、航道和通航设施已经基本恢复。

  (3)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

  (4)危害已经消除。

  (5)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经得到控制。

  (6)被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良好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事件检测与后果评估

  各级指挥机构调派处置力量的权限组成调查小组对内河交通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积极协助调查小组的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

  参加内河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后,各参救力量必须写出应急过程和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标明救援消耗、设备损害情况,并将应急过程的录像资料与文字资料上报应急指挥与协调机构。

  应急救援力量的各种损耗要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需要增加新设备的,应尽快更新和配备。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尽快解决。

  4.3恢复与重建

   4.3.1善后处置

  人员安置、物资征用与补偿

  在政府领导下,相关成员单位要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3.2调查与评估

  调查分析

  市内河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内河交通突发事件的经过、产生原因、损失情况、责任、应急行动过程及效果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并提出损失赔偿、灾后恢复及重建等方面的建议,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交调查报告。

  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由参与应急处置和救助的各单位、各部门分别提供单项总结,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汇总。内河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相关专家,根据汇总材料和调查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不断完善内河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其它局部水域的专项预案。

  4.3.3 恢复重建

  因突发事件严重受损的内河交通基础设施,其恢复经费应纳入国家救灾专项财政预算。

  4.4 信息发布

  我市内河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国家关于新闻发布的规定、突发事件的级别和责任范围,予以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

  由市内河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

   5.2 财力保障

  (1)我市内河交通突发事件指挥中心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2)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省应急指挥中心确定的工作项目以及用于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修订等。

  (3)特大内河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预备费支出。

   5.3 物资保障

  各级港口、内河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的应急资源保障机制,配备的装备设施,掌握有关应急资源,包括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和物资保障等。

  5.4 基本生活保障

  5.5 医疗卫生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5.7 治安维护

  保障突发事件水域聚集船民的治安,维持秩序。

  5.8 人员防护

  应急人员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应穿救生衣,防止落水。在大风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实施应急行动,现场救助艇应满足抗风等级要求。确保应急期内船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5.9 通信保障

  市内河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应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设施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可以调用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保障队伍为当地应急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提供临时应急通信。

  应急反应行动中使用的通讯方式和频率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救助力量的通讯设备性能。

  5.10 科技支撑

  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6 监督管理

  市内河交通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对本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6.1 预案演练

  6.1.1应急演习

  市内河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实际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河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提高应急反映系统的实战能力。

  6.1.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规的制订、修改、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市内河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要及时修订本预案,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6.1.3周期性评审与备案制度

  我市内河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参加应急行动相关人员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报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6.1.4评审方法

  由相关专家结合应急反应行动对应急反应预案进行评审。

  6.1.5主办机构

  市内河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为本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的主办单位。

  6.2责任与奖惩

  6.2.1奖励。在内河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机关、指挥中心和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6.2.2惩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体系

  本预案包括若干个分预案。分预案是本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预案共同组成金坛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体系。

  7.2 有关术语解释

  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搜救应急中心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7.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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