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全市气象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常州市及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气象灾害是指由热带气旋(含台风)、暴雨(雪)、雷电、寒潮、大风、干旱、大雾、高温、低温、龙卷风、冰雹、霜冻、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
根据常州市和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气象灾害视其影响程度、范围等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符合相关标准之一即为达到该等级的级别。
1.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镇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2.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3.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4.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以及邻市发生但对本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防御和救灾。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2.坚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3.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做到分工合理、执行顺畅、运转高效,形成应急处置合力。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应急委是负责本市范围内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作为本市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2.3 镇(区)机构
各镇(区)成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领导机构。
2.4 专家组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抢险救灾提供决策建议。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1.1信息监测和报告
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情况。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向市气象台提供气象灾害实况信息。
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
3.1.2预警和报警
1.预警
制作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测意见,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策。
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信息系统。
2.报警
当预测预报各类气象灾害可能达到预警等级标准时,及时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办,采取防范措施,必要时按有关权限启动应急预案。
3.1.3预警级别和发布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灾害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可能波及范围,气象灾害预警确定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级(Ⅰ级)、重大级(Ⅱ级)、较大级(Ⅲ级)、一般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高、降低或者解除。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制定。
各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掌握的情况,按各自权限发布预警信息:
(1)Ⅰ级预警,由国家发布或由省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2)Ⅱ级预警,由担任省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
(3)Ⅲ级预警,由常州市应急委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或由常州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构请示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后发布;
(4)IV级预警,由市应急委请示常州市应急委,或由市气象灾害指挥部请示常州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后发布。
根据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和江苏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管理规定》,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该信号只作为市政府应急委发布气象灾害预警的依据之一。启动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实施不同等级的应急响应,以市政府应急委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等级为准。
3.2 应急响应和处置
3.2.1先期处置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各镇(区)和各部门要尽快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判明灾情,迅速调度力量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控制衍生灾情发生,减少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并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办报告。
3.2.2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气象灾害,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不同气象灾害预警等级,按照权限、职责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响应内容分为气象响应行动、部门联动、社会响应等方面。
1.气象响应行动
市气象局按分级、分类的原则开展监测、预报、预警信号发布、现场处置等应急响应行动。
(1)Ⅳ级响应行动
①市气象局应急岗位工作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和待命状态;
②实行主要负责人24小时带班制度,负责签发重要天气公报和决策服务材料,签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亲自向当地党政领导报告情况;
③通过一切传播方式向公众发布气象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公众防灾抗灾引导信息;
④及时将本地气象信息、灾害信息向上级气象部门通报;
⑤根据气象灾害类型,气象局应急工作小组进入待命状态。一旦出现重大灾情,现场应急工作小组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鉴定灾害类别、监测实况、收集灾情,并及时报告情况。
(2)Ⅲ级响应行动
市气象局除按Ⅳ级响应行动的要求开展应急工作外,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重点开展气象灾害现场的先期处置工作,按照省、常州市气象局的要求做好灾害鉴定、实况监测、灾情收集和情况报告等工作。
(3)Ⅱ级以上响应
市气象局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和省、常州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除了按Ⅲ级响应行动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外,还应做到:
①每小时向政府提供一次雨情、水情、灾情、天气预测等信息;
②加强与省、常州市气象台的天气会商,接收上级气象部门的技术指导;
③配合上级气象部门应急工作组在本市区域内开展工作,做好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协调工作。
2.部门联动
预案启动后,根据气象灾害的预警级别和类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行动。
3.社会响应
预案启动后,根据气象灾害的预警级别和类型,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众防灾抗灾引导信息,动员社会各界开展防灾救灾活动。
3.2.3指挥与协调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一般(Ⅳ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对Ⅲ级及以上的气象灾害,在省、常州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4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应急委依据权限,决定或请示省、常州市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向社会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3 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发生气象灾害的相关镇(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尽快修复城市生命线工程和被气象灾害损毁的防灾设施和工程。对气象灾害中的受伤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3.3.2调查与评估
1.市气象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灾害调查,评估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分析灾害成因和防御措施效果。
2.灾害鉴定与保险
市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进行鉴定,并承担为保险公司办理受灾人员及财产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气象灾情信息的证明等工作。
3.3.3恢复重建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镇(区)政府和各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迅速采取各项措施,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3.4信息发布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信息。
4 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治安维护
4.8人员防护
4.9通信保障
4.10公共设施
4.11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应急成员单位进行气象灾害专业应急技能的培训,把气象灾害、预警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以及工作管理、救援人员上岗和其他常规性培训工作纳入总体防灾、救灾、应急处置的培训内容;把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演练。
5.2责任与奖惩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由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致死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履行有关职责的。
2.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3.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6 附则
6.1制定和修订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6.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