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我市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能统一步调、协同作战,高效有序地做好灭火和抢险救灾工作,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及常州市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存储易燃易爆、化学、放射等物品场所和重点公共场所、要害单位以及大型仓库等发生的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危害的火灾事故或有可能发生的突发火灾事故的处置。
1.4 工作原则
依据法律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时,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力,企业专职消防、公安等队伍为辅助,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
1.4.1 政府领导原则:市政府全面领导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工作,以便于使分散的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1.4.2 依法规范原则:依法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力和义务,规范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有利于提高处置灾害事故行动的效率。
1.4.3 以人为本和高效处置原则: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行动,“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对人命安全的重视;快速高效处置,直接关系到应急行动的成功率,减少社会负面影响。
1.4.4 科学决策原则:科学决策是处置灾害事故行动的最根本保证。为遵循这一原则,聘请十名资深专家,针对化工、爆炸、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等火灾,成立灭火专家组。
1.4.5 资源共享原则: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行动时需要动用人力、物力、信息等资源。为减少资源储备,避免不必要的浪费,真正做到充分合理地利用资源,必须加强资源共享原则。
1.5 火灾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事故的等级标准。
1.5.1 特别重大火灾(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5.2 重大火灾(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5.3 较大火灾(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5.4 一般火灾(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 组织机构
2.1 处置灾害事故组织机构与职责
发生Ⅱ级、Ⅰ级火灾事故时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成立金坛市处置火灾事故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总指挥部下设社会联动力量指挥部和火灾现场处置指挥部。
2.2 社会联动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社会联动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应急救援中心主任担任,相关的联动单位领导为副总指挥。
2.3 火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2.4 其它成员组成
3 预警机制
3.1 预警分级和发布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的原则,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等级制度。根据火灾事故等级划分的灭火处警和灭火资源调配使用等级,将火灾事故预警信息相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火灾,其中Ⅳ级为最低等级,Ⅰ级为最高等级。
3.1.1Ⅰ级火灾预警信息
有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政治影响和特别重大人员的伤亡、环境污染、爆炸、建(构)筑物整体坍塌等情况。
3.1.2 Ⅱ级火灾预警信息
有可能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政治影响和重大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爆炸、建(构)筑物局部坍塌等情况,并有可能造成火灾事故升级。
3.1.3 Ⅲ级火灾预警信息
有少数人员被困,可能会造成少数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无爆炸、环境污染等情况发生的,可能会造成火灾事故升级。
3.1.4 Ⅳ级火灾预警信息
不会造成人员伤亡,燃烧面积不大,无爆炸、环境污染等情况,不会造成火灾事故升级。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事发地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即时认真核实情况,立即上报市政府,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遇有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因火灾伤亡的,要及时通报外事部门和台湾事务部门。
4.2 响应分级
火灾事故响应工作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相应等级。事故发生地政府要在市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指挥部到达前,组织先期处置。市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指挥部领导在组织火灾灭救的同时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4.2.1 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火灾事故后,市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总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启动Ⅰ级响应预案,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需要调用社会资源,多部门、多单位、多警种、跨区域联合作战时,由市处置重特大火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江苏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处置火灾事故指挥部执行省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指挥部命令。
4.2.2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火灾事故后,由市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建议,由市政府迅速启动Ⅲ级响应预案,并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2.3Ⅳ级
发生Ⅳ级火灾事故后,由消防大队独立作战时,由当日值班领导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
上述各级响应处置过程中,如果发生更大火灾时,应根据需要提高响应等级。
4.3 应急处置
4.3.1 指挥与控制
4.3.1.1 消防大队制定重点单位灭火救援行动应急方案。
4.3.1.2 指挥部视情况派出适当的救援力量。
4.3.1.3 指挥部视情况调整行动方案、重新部署救援力量。
4.3.1.4 指挥部指定现场通信方式。
4.3.1.5 指挥部根据需要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1.6 指挥部向上级报告灭火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提出合理建议,传达上级指令。
4.3.2 火灾事故处置程序
4.3.2.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警,必须迅速准确地向“119”指挥中心报警。发生火灾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初起火灾,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邻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灭火救援。
4.3.2.2 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并及时分析评估事故的严重性,及时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直报市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由市政府决策并负责启动相应的响应预案。
4.3.2.3 维护消防车辆行驶路线的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
4.3.2.4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接到市政府命令后,应立即按本预案的要求,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就地、就近参加灭火和抢险救援。并沟通通信网络,保证同市政府的联络畅通。
4.3.3 应急救援力量的使用
4.3.3.1 指挥部应就近调派救援力量,优先考虑使用专业救援、搜救力量。
4.3.3.2 指挥部应视情况组织指挥社会力量参与救援行动。
4.3.4 应急通讯
指挥部接到市政府下达的应急命令后,应利用公众通信网、专用无线通信网或群呼平台,向响应的应急联动单位发出指令,应急联动单位应立即按照指令赶赴灾害现场协助救援;社会各联动单位应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4.3.5 应急医疗救助
4.3.6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3.7 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救援行动的各单位负责为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出安排,并正确引导其疏散到安全地带;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由总指挥部协调解决。
4.3.8 应急灭火救援行动的中断及终止
4.3.8.1 在灭火救援现场,当灭火救援行动现场的情况发生恶化或建(构)筑物变形即将发生倒塌,严重威胁参与灭火救援行动人员的安全时,应中断灭火救援行动,在安全区域清点人员,并向总指挥部报告,研究新的对策措施。
4.3.8.2 当导致灭火救援行动中断的情况消失后,现场指挥部对现场情况做出评估后,方可继续实施灭火救援行动。
4.3.8.3 当灭火救援行动工作完成后,经市应急总指挥部批准后,现场总指挥通知所有参与救援力量终止救援行动。
4.3.9 新闻发布
4.3.9.1 新闻发布原则
发生Ⅰ级、Ⅱ级、Ⅲ级火灾事故后,按规定协调组织采访和新闻发布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灭火救援行动的总结
灭火救援结束后,由参战单位在24小时内分别提供单项总结,消防部门负责汇总,形成灭火救援战斗总结,建立材料档案。
5.2 补偿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丢失或者损坏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协调通信相关运营企业保证通信畅通。
6.2 现场救援和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和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本系统可参与灭火救援行动力量的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及变动信息报总指挥部备案,以备应急时调用;各成员单位应保障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救援力量和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
6.2.2 医疗保障
6.2.3 物资保障
各应急救援行动参与单位必须准备自身专业储备相应的抢险救援物资。
6.2.4 装备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为各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个人防护、车辆、通信装备及日常维护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
7 宣传、培训与演习
7.1 宣传
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使全体市民提高消防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增强应对初起火灾的能力。
7.2 培训
对各企(事)业单位安保人员进行培训,并定期进行业务轮训,不断加强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7.3 演习
组织各联动单位进行联合演习,提高其应急处置水平,进一步加强各参与灭火救援力量之间的配合与沟通。
8 附则
8.1 预案制订与发布
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8.2 奖惩
8.2.1 对在灭火抢险救援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8.2.2 对在灭火抢险救援行动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