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规范全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金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事故以上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具体分级标准见2事故分级)。
(2)超出开发区管委会和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3)市政府认为需要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处置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救援应坚持依靠科学的原则,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公众的作用。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减少和消除危害后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机制的职责。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坚持企业自救原则,事故救援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事发地政府和单位必须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按规定立即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市政府迅速对事故作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有关部门应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可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2 事故分级
依据《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按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受事件影响的范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2 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3 较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4 一般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市应急办为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现场指挥部
工矿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或由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委派,市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迅速有效地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专业应急小组,各应急小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应急救援工作。
3.3组织机构
各镇(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建立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负责本区域内一般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 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为有效预防工矿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推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与预警机制。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督实行“政府加强领导、属地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确保安全运行”的原则。
日常监测信息由企业负责管理,重大监测信息上报企业所在地的安委会办公室。
各镇(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掌握的工矿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异常情况,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和市安委会。
4.2 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
根据《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按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按下列权限发布:
Ⅰ级预警(红色),由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省安委会)请示安监总局确认后,由省长签发。
Ⅱ级预警(橙色),由担任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省安委会)总指挥的副省长确认,并请示省长后签发。
Ⅲ级预警(黄色),由常州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常州市安委会)确认后发布。
Ⅳ级预警(蓝色),由金坛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办)确认后发布。
预警的解除也按照该级别事故的预警程序进行确认和发布。
4.3 预警预防行动
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可能导致重特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地的危害进行辨识评估,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工矿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公安110报警,同时报市政府和安委会。
市政府和安委会接报后立即报告常州市政府和安委会,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同时按规定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调集力量,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并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并成立现场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及时将事态变化信息上报。
5.2 分级响应
5.2.1 I、I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后,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建议,市政府迅速启动I、II级响应,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并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政府(省安委会),请求省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5.2.2 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III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建议,常州市政府启动III级响应。
5.2.3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IV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应急办启动相应预案,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并将事故情况上报常州市政府和常州市安委会。
5.3 指挥协调
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1)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根据现场情况和上级领导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接受市指挥中心的指挥。
(3)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要求。
(4)组织专家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5)协调与周边城市和单位的关系,寻求对应急救援的支持配合。
(6)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4 信息资源采集
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原因,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发生可能,对环境和气象的影响,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5.5 紧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做出决策,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组织协调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对可能恶化的险情,在充分听取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对跨区域、跨行业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上级相关部门请求进行协调和确认。
5.6 医疗卫生救助
5.7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5.8 公众安全防护
5.9 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5.10 信息发布
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发布,组织媒体报道。
5.11 应急结束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件)隐患消除后,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市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工矿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消除、生态恢复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 事故调查
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6.3 保险
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参加保险的企业或人员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6.4 总结评估
现场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吸取此次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7 保障措施
7.1 装备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基础设施及信息保障
7.4 物资与运输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资金保障
7.7 社会力量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现场指挥部可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7.8 教育、培训和演习
8 奖惩
8.1 奖励
对在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在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行政处分、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指挥机构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