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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简本)
索引号 01413881X/2012-0004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政府办 应急管理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2-03-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简本)
 
金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简本)

  金坛市防汛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金坛市位于江苏省南部,属太湖流域湖西地区。其地形呈马鞍型,西部为丘陵山区,中部属低洼圩区,东部为高亢平原,素有“洪水走廓”之称。在现有防洪设施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保证城市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尽可能减轻和降低汛期可能发生的各类灾害,而制定城市防汛应急预案,旨在抢险中做到有备无患,临危不乱,措施得力,科学有序,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本防汛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政策,按《常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结合我市防汛实际,在原《金坛市防御特大洪涝、干旱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形成新的《金坛市防汛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坛市境内(以城镇为主)发生的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洪水(含江河洪水、水库垮坝以及山洪等)、暴雨渍涝等灾害事件的防御和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抢结合、全面部署、保证重点、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依法防洪,科学防洪,团结抗洪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防洪保平安”。

  1.4.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要求行政首长防汛责任制的落实要贯穿到防汛准备,汛期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的全过程。

  1.4.3各部门、各单位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凡有防汛任务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防汛应急预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相应的准备和实施工作。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情况制定和完善包括特大洪水处置措施的防洪抢险方案。

  2 组织体系

  根据《水法》及《防洪法》,设立金坛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在省、常州市防汛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行使政府防汛指挥职能,领导和指挥全市的防汛工作。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1 办事机构(防汛办公室)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下设防汛防旱办公室负责防汛日常工作事务。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市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汛防旱指挥部领导及防汛办公室。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的洪涝灾害和风暴灾害时,市防汛办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部门及下级防汛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准备。当发生洪水时,气象部门应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送雨情。   

  3.1.2工程信息

  (1)当丹金溧漕河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各地圩堤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了解工程运行情况。当圩堤发生险情时,各地要在险情发生后及时报送到上级工程管理单位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2)当堤防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塌时,各地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影响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镇(区)防汛领导小组及市级有关部门及时向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市防汛办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常州市防汛防旱指挥办公室报告。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镇(区)防汛办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2 预警级别划分

  金坛市洪水划分为四个预警级别,当金坛水位达到4.6米(含4.6米,以下类推)以上而在警戒水位5.0米以下为IV级,达到警戒水位5.0~5.8米时为III级,达到5.8~6.2米为II级,超过6.2米水位为I级。当丹金溧漕河水位站水位达到以上级别时,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要向社会发布汛情警示通告。I~IV级洪水预警颜色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各镇(区)及市级防汛部门和有防汛任务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要加强防洪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落实防汛责任制,企事业单位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明确防汛安全责任主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能留有防汛安全死角。

  (3)工程准备。各镇(区)要按时完成水毁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全市所有水库汛期蓄水不得超过汛限水位,汛期要留足防洪库容,尤其是病险水库更要限制蓄水,水库管理单位要服从上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各镇(区)、各部门要及时修订城镇防洪排涝抢险预案,增强可操作性,切实将防洪、抢险、救助各项防御措施落到实处。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完好和畅通。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市防汛办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对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进行监管。

  3.3.2外河洪水预警

  金坛外河水位超过洪水预警,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向社会发布预警。

  3.3.3城市暴雨渍涝预警

  由城市防洪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排涝设施状况和城市排涝能力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洪水汇流等综合状况,会同水文、气象部门制定城市内涝预警等级。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由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根据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我市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响应行动。

  4.1.3市政府和市防指负责影响全市的重大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属镇(区)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领导小组负责,必要时,视其情况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直接调度,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工作,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

  4.1.5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防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灾害蔓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4.2 I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市水位达到6.2米,监测站水位达到6.0米;

  (2)我市中型或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或万亩以上大圩决堤。

  4.2.2 I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汛指挥部成员参加,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常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市政府派出工作组对抗洪一线进行慰问和指导。

  (2)受灾地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

  4.3 II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I级响应

  (1)市水位达到5.8米,监测站水位达到5.6米;

  (2)小(二)型水库垮坝或五千亩以上大圩决堤。

  4.3.2 II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常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市防汛指挥部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权力。同时,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

  4.4 III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II级响应

  (1)市水位达到5.0米或监测站水位达到4.6米;

  (2)10万方以上塘坝垮坝或千亩以上圩堤发生决堤。

  4.4.2 III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常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

  (2)市防汛指挥机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 具体安排防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同时,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

  4.5 IV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V级响应

  (1)市水位达到4.6米或监测站水位达到4.4米;

  (2)5万方以上塘坝垮坝或千亩以上圩发生险情。

  4.5.2 IV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常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变化,根据需要市防指及时派出专家组参与指导抢险工作。

  (2)对存在洪涝威胁的镇(区),市防汛指挥部领导具体安排防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做好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的准备,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同时,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

  4.6 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以及不同响应级别的事件,其主要应急响应措施按第四章4.4节所制定的方案执行。

  4.7 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4.7.1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工、险、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a、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b、一般信息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因险、灾情较重,本级难以处理的,经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人后,向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

  c、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的汛、工、险、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省及常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3)经常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或省防汛防旱指挥部采用或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2指挥和调度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是全市防汛的调度指挥机关,各镇(区)防汛领导小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发生重大灾害后,市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派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临时现场指挥部。

  4.7.3群众转移和安全

  当河湖洪水超过保证水位且不断上涨时,需对低洼地带无法采取避洪措施的居民和物资实施转移安置。市防汛指挥部根据雨情灾情向市政府提出居民转移报告,由市政府批准后,将转移命令下达受灾区防汛领导小组,由灾区防汛领导小组组织辖区内各镇(区)进行部署安排。楼房居民区的底层居民向上层就地转移,低矮平房的居民按其区域位置就近向高地或山头转移。人员转移到高地后,住宿安排到高地附近部门、单位内。

  受淹地区居民转移后,应加强对该地区保安工作。

  4.7.4抢险与救灾

  (1)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对发生的洪涝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职能分工,根据灾情和险情的大小,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抢险救灾工作由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7.5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7.5.1 安全防护

  (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好决策,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7.5.2 医疗救护

  4.7.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洪涝灾害后,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省、常州市防汛办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

  4.7.7应急响应结束

  (1)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紧急防汛期结束。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偿或者酌情处理。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协助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按要求依法保障防汛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优先畅通,保障信息的及时传递。

  5.1.2汛期担负防汛任务的单位24小时专人值班,保证各种防汛信息的及时上传下达。

  5.1.3在紧急情况下,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可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向社会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抢险与救援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水库、圩堤、水闸、排涝站等水利工程应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水利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后,按照险情的大小及紧急程度,分别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或镇(区)防汛防旱领导小组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方案,并由防汛指挥长组织实施。

  (2)市(镇)两级防汛防旱机构、水库、排涝站管理单位、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抢险队伍是指市及镇人民政府为防汛抗洪抢险,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抢险队伍及市和市武警部队等与市武装部组织的抗洪抢险队伍。

  (2)镇(区)防汛抢险队伍以民兵预备役为主。

  (3)指挥部会同武装部建立健全防汛抢险队伍布防方案、调动路线、运送方式和调度制度,确保抢险队伍在调令规定时间内抵达指定地点。

  5.2.3公益设施管护

  (1)汛前要组织人员对以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修,消除隐患,洪期要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并制定出水、气供断保障方案。灾后要及时恢复已损坏和中断的供水、供气。

  (2)洪期要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并制定出下水道疏通方案,避免在洪灾发生时因下水道堵塞导致群众财产损失事件的发生。灾后要及时排除下水道堵塞和组织人员对街道清淤。

  5.3 供电与运输保障

  5.3.1供电保障

  要求汛期供电线路和主体设备不得带病运行。洪水出现时,要力争做到淹没区全部及时停电,非淹没区正常供电。灾后要尽早恢复正常供电。

  5.3.2交通运输保障

  负责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在抗洪抢险期间要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 

  5.4 治安与医疗保障

  5.4.1治安保障

  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4.2医疗保障

  (1)制定救灾防病方案,下发各医疗卫生单位,并且要督促落实。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灾民临时安置站进行疫情监测、消毒,检测食品及饮用水的卫生状况。

  5.5 物资与资金保障

  5.5.1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防汛防旱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2)物资调拨

  a、市防汛指挥部要建立健全防汛抢险物资调用制度,严格物资调用手续。

  b、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调用,由抢险单位向防汛防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同意后,由防汛物资储备单位组织实施。

  5.5.2资金保障

  (1)安排必要的防汛经费保障防汛工作的顺利开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规定,随着防汛形势的发展,应当逐年增大防洪投入。

  5.6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洪的责任。

  (2)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洪涝灾害期间,应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非紧急防汛期,由各级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5.7 宣传、培训和演习

  5.7. 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

  (2)当金坛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按分管权限,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

  5.7.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5.7.3演习

  (1)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2)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增强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6 后期处置

   6.1 灾后救助

  6.1.1市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部在洪水消退后要立即组织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

  6.2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

  6.5 防汛工作评价

  每年市防汛部门应针对当年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从全社会各个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金坛市抗旱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适应新时期抗旱工作需要,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加强我市的防旱抗旱减灾措施,充分认识干旱风险意识,提高抗旱应变能力和抗旱主动性,减轻旱灾,降低到最低成度。

  1.2工作原则

  1.2.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防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防旱的现代化水平。

  1.2.2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2.3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2.4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2.5坚持依法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2.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坚持防汛防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

  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城市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规。

  《旱灾损失与抗旱效益计算办法(试行)》、《特大防汛防旱补助费使用暂行管理办法》、《抗旱制度》、《报旱制度》、《抗旱标准》等。

  1.4 适用范围

  抗旱预案主要用于指导所辖行政区域的城乡全面抗旱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发性旱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供水水质被侵害等灾害。

  2基本情况

  金坛市位于江苏省南部,属太湖流域湖西地区。

  3指挥体系及职责

  3.1指挥体系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工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各镇(区)有关单位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地本单位的防旱工作。

  4 预防及预警

  4.1 预防

  4.1.1 旱情信息监测及报告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4.1.2预防措施

  区域抗旱水源调配原则是坚持中共中央的水利工作方针和科学、全面、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的方针。使有限的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4.2预警

  4.2.1干旱预警

  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Ⅰ~Ⅳ级干旱预警颜色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1)特大干旱

  当我市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饮水困难人口占所住地区人口比例在60%以上时:

  a、强化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

  b、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备案。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措施。

  d、密切监视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e、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坚持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当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51-80%,以及因旱造成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人口比例在41-60%时:

  a、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备案。

  d、督促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各个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当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人口比例达21-40%时: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c、注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d、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时:

  a、市防办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c、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2.2干旱预警发布

  (1)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2)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干旱灾害时,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4)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

  (5)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特大干旱时启用1级响应;严重干旱时启用Ⅱ级响应;中度干旱时启用Ⅲ级响应;轻度干旱时启用Ⅳ级响应。

  (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2 Ⅰ级响应

  5.2.1工作会商。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强化市、镇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

  5.2.2工作部署。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防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

  5.2.3部门联动。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

  5.2.4协调指导。明确上级领导机关对基层抗旱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的具体内容、任务和要求。

  5.2.5方案启动。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在必要时可经市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

  5.2.6宣传发动。市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在抗旱期间,可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时工作的宣传。

  5.3 Ⅱ级响应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抗旱工作指导,在24小内将情况上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市防指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报。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Ⅲ级响应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市防总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抗旱。

  5.5 Ⅳ级响应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防办副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旱情的监视和对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防指并通报防指成员单位。

  5.6 响应结束

  5.6.1 响应结束的条件为干旱区域内已降大到暴雨,旱情已解除。

  5.6.2 应急响应发布程序

  根据当地干旱情况,向社会发布干旱应急响应等级。

  6后期处置

  6.1损失评估

  干旱受灾以后,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要及时会同市农林、民政等单位对受灾地区的旱灾损失和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年底前市防指还应按规定要求上报年度灾情表。

  6.2灾民救助

  6.2.1 灾民旱灾救助的程序

  由受旱灾的地区的各村委统计受灾情况。

  6.2.2 灾民救助方案

  经市灾情核查小组确认灾情后,还应同时上报救助方案,经市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市出台方案。

  6.2.3 具体要求

  灾民受旱以后,不管是市政府以何种方式进行的救助,均应发放到灾民手中,并在发放表上签字,以防各级截留。如果实施工程设施救助,工程完工后,要由市防指、民政、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

  6.3 效益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防指应对本抗旱应急预案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按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文件旱(1997)56号《关于印发旱灾损失与抗旱效益计算办法》中的计算公式,计算出全市旱灾损失和抗旱效益。

  市防指要结合抗旱预案的实施,预案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及时的修订和完善,使本预案更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旱灾严重的地区。

  7.2物资保障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按规范储备防旱救灾物资。

  7.3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7.3.1 外河水位偏低

  7.3.2 局部乡镇饮水紧张

  7.3.3 城市因水质污染或其他突发事件停供水时,可以启用备用水源装置进行供水。

  7.4应急队伍保障

  在抗旱期间,市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生活用水、流动灌溉,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7.5技术保障

  建设市抗旱指挥系统

  (1)形成覆盖全市防汛防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市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3)建立和完善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的水情遥测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工程数据库中型水库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与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6)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7)建立全市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7.6宣传与培训

  宣传:

  (1) 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

  (2)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发旱情通报。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8附则

  8.1编制、审查与审批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

  8.2预案修订

  本预案每5年评审一次,由市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重点工程的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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