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地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常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和《金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及毗邻地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政府主导、专家支持、群众参与的应急救援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我市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立即按照地震应急预案自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
快速反应、协调高效。加强现有各类资源整合,形成共享平台和协调一致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地震应急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全面落实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强化监测、预警、预防工作。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水平。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
2 组织体系
2.1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
市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主要有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地震局等机构组成。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地震应急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工作,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2.1.1市应急委
金坛市应急委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同时,在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常州市政府、常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省及常州市地震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全市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
2.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当发生地震灾害时,经市政府批准,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前的微观异常信息进行监测、存储、处理、分析和报送;群测群防网对地震前的宏观异常进行观测并及时上报。
市地震局组织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汇集、存储、质量监控、异常落实、分析处理,并组织震情会商,对重大地震异常信息和预测意见进行审查、认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及常州市地震局,并与邻市地震部门沟通。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年度地震趋势会商
参加常州市地震局召开的年度震情会商会,配合常州市地震局做好“常州市年度地震趋势研究报告”,上报省地震局。市政府根据常州市地震局提供的“常州市年度地震趋势研究报告”,研究、部署防震工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织落实应急预案。
3.2.2短期防震准备
省政府发布我市短期地震预报后,市政府及时做好危房、生命线工程、避难场所等检查及物资储存等方面的防震准备工作。
3.2.3临震应急反应
省政府发布我市临震预报后,本市即进入临震应急期。市政府及时组织召开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通报震情,研究、部署防震工作,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等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发布避震撤离的公告或避震疏散指令;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如发现明显的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政府、省地震局、常州市政府及常州市地震局报告,并做好应急防御工作。
3.3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地震预警级别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3级递进式预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是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是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临震预报”是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预警:“4级至5级地震”;“5级至6级地震”;“6级以上地震”。
3.3.2地震预警的发布
全省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省政府办公厅视情况转发有关文件;江苏省境内的地震短期或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4 灾情分级
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灾害分为四级。
4.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 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其他地区5.0级以上地震、周边地区6.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5.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20人以下伤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3.0—4.0级地震,或其它有感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和省、常州市地震局报告震情,并向市政府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市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常州市政府报告,请求省政府启动I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市地震应急预案,由市长先行领导指挥全市地震应急工作,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依据灾害程度和灾区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应急决策;派出抢险救灾组、工程抢险组、医疗救护组、治安保卫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供应组、交通运输组和次生灾害防御组等全市各应急组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抢险和工程抢险等工作。
省政府根据我市的震情和灾情,决定启动I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省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由省长担任总指挥。省地震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省、常州市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市地震局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依靠办公室全体成员,配合省、常州市现场指挥部及时研究提出抗震救灾对策措施和建议;协调组织灾区应急救援工作,处理好各级应急事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按照省、常州市现场指挥部部署和市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对灾区支援,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
5.1.2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和省、常州市地震局报告震情,并向市政府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市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并及时向省、常州市政府报告,请求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5.1.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和省、常州市地震局报告震情,并向市政府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市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宣布启动Ⅲ级响应。
5.1.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响应
一般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和省、常州市地震局报告震情。市政府根据地震部门所报的震情和了解的灾情及应急需要,决定启动IV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
5.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利用地震信息网、灾情速报网和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和我市数字地震台网技术等构建的地震快速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多媒体通信系统,在视频、音频、图像、文字等方面实现地震应急信息平台与省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常州市应急指挥中心互联互通,达到信息共享。
5.2.1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有关信息发布的规定,在地震发生1小时内公告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在地震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公告,此后,适时组织后续公告。公告可根据需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的形式发布。
5.3 基本响应程序
5.4 指挥协调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先行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全市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及常州市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请求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5.5 紧急处置
地震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尽快沟通和汇集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灾民自救互救结果、救援行动进展等信息并及时上报。
5.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根据震灾情况,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救援工作。
5.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震损的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等进行危险评估,采取防范措施。
5.8 群众的安全防护
市政府要及时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并分区分片落实到位。
5.9 次生灾害防御
5.10 地震现场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协助省及常州市地震局向地震现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和分析预报队伍,布设和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监测能力,加强震区与省地震局、相邻市县地震部门之间震情监测的沟通与联系,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5.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发生后,市政府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动员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通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动员非灾区的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根据需要,开展捐款、捐物活动。
5.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协调和配合省及常州市地震局组织力量赴地震现场开展地震烈度、影响范围、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确定发震构造,并全面调查收集房屋建筑、工程设施、设备、物品等方面的破坏情况及地震社会影响。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震灾损失评估。
5.13 信息发布
按照有关地震发布与新闻报道的规定和要求发布信息和新闻报道。
5.14 应急结束
①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根据省地震应急预案,由省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小组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应急处置工作达到以下条件: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清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省现场指挥部申请应急结束,由省政府批准并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终止应急状态。
②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相关小组和省及常州市地震现场工作队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应急处置工作达到以下条件: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清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申请应急结束,由市政府批准并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终止应急状态。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市政府认真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按照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征用物资及时进行抚恤、补助或补偿。
6.2 社会救助
按有关规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6.3 保险
地震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款及时实施理赔。
6.4 调查和总结
参与地震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各自应急工作的总结并逐级上报。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7.2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7.3 应急队伍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电力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治安保障
7.8 物资保障
7.9 经费保障
7.10 社会动员保障
7.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7.12 技术储备与保障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公众宣传和教育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宣传防震减灾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增强民众防震减灾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8.2 培训
防震减灾教育培训应纳入各级领导和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内容,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开设综合防震减灾、紧急处置及防震救灾组织指挥课程。地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由地震部门负责组织培训。
8.3 演习
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的地震应急演习,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生命线设施: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热力、燃气、输油等系统及公用设施。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泥石流、滑坡、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资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含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国家和省、常州市地震应急预案规定,本预案报江苏省地震局和常州市地震局备案。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及时制定或修订本部门或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备案。
9.3 责任与奖惩
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9.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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