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全面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结合2012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现将2012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起付线,提高分段补偿比
为逐步建立分级医疗工作和双向转诊制度,从2012年4月1日起,凡在本市镇定点医疗机构(含二院)住院起付线为200元;市属定点医疗机构(含博爱医院、花园妇科医院)住院起付线为4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600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实行分段计算,累进补偿:
起付线—10000元 补偿75%
10001—30000元 补偿80%
30001以上 补偿85%
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累进补偿标准的100%补偿,市属定点医疗机构按累进补偿标准的90%补偿,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按累进补偿标准的70%补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给予报销的医疗项目费用的最低补偿比为50%;市属定点医疗机构给予报销的医疗项目费用的最低补偿比为37%;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给予报销的医疗项目费用的最低补偿比为30%,凡未经转诊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公立医院住院就诊的参合人员补偿比例下降5%。急诊或转诊住院费用低于起付线按各定点医疗机构最低补偿比补偿。
二、增加农村重大疾病病种,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根据江苏省卫生厅、民政厅、物价局《关于增加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病种的通知》苏卫农卫[2011]17号,《江苏省提高农村居民终末期肾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农卫[2011]15号,《江苏省全面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农卫[2011]8号文件精神,我市决定从2012年1月1日期全面开展提高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
(一) 重大疾病病种
参合人员第一诊断为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0-14周岁的农村参合儿童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动脉瓣狭窄、第一诊断为标危或中危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儿、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患儿。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血友病、甲亢、唇腭裂等大病救治保障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费用监测。
(二) 定点医疗机构
乳腺癌、宫颈癌定点医疗机构为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终末期肾病定点医疗机构为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二院。
重性精神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为市二院。耐多药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为常州市三院,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定点医疗机构按江苏省卫生厅、民政厅、物价局文件执行。
(三) 救治程序
按照江苏省卫生厅、民政厅、物价局苏卫农卫[2011]17号文件精神,本市定点各医疗机构做好参合就诊人员的政策宣传工作,对确诊需实施救治的病例,定点救治医院应指导其填写定点救治申请表。市民政局与市合管办负责救治病例情况审核,对符合救治条件的患者进行登记管理,规范开展救治服务。
(四) 费用结算
凡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实施范围的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省、常州市规定的标准化诊疗方案的救治对象按病种治疗定额费用标准的70%进行补偿,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再给予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定额费用标准的20%。其中重性精神疾病实行按床日付费补偿制;60天内按每日130元计,参合人员年度内住院不得超过两次;住院60天以上按每日100元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70%的比例补偿。
乳腺癌、宫颈癌定额总费用为手术病人每例最高不超过13000元,化疗病人每疗程最高不超过8000元,放疗病人每疗程最高不超过8500元,新农合按定额费用的70%进行补偿。超出部分由医院支付。在其他定点医院就治的乳腺癌、宫颈癌不执行单病种特殊报销,按新农合标准报销。
终末期肾病住院建立透析通道发生的费用,执行苏卫农卫[2011]15号文件精神。门诊行常规血透腹透治疗,实行临床路径管理,定点救治定额(执行2011年新农合标准,每月不超过十三次,血腹透比例为1︰3)结算。新农合按定额费用的70%补偿,其他诊疗费用按原新农合补偿政策执行。
0-14周岁的农村参合儿童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动脉瓣狭窄、第一诊断为标危或中危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儿、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患儿的费用结算按苏卫农卫[2011]8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提高残疾人医疗保障水平
根据坛政办发[2011]18号文件精神,凡持有三级以上残疾人在我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实行零起付,按分段累进补偿后,在原补偿金额的基础上提高10%的补比例。对白内障的患者按坛残发(2012)16号文件精神实行定额补偿,在残联补助的基础上每例补偿500元。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金坛市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定点救治登记表
(乳腺癌、宫颈癌)
编号:
患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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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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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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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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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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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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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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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民政部门核定的医疗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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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诊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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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诊断(疾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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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手术指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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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合并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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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按照标准化诊疗方案进行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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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执行费用限定标准(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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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同意救治 患者(家属)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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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意见:
科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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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长意见(签字):
定点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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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意见: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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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合管办意见: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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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四份,由定点医院负责填写,救治对象、民政局、合管办各一份,定点医院留存一份。
金坛市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定点救治登记表
(终末期肾病)
编号:
患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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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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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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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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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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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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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诊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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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民政部门核定的医疗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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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诊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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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确诊(疾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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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合并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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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按照标准化诊疗方案进行规范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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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透析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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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执行透析次数(次)
费用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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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同意救治 患者(家属)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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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意见:
科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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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长意见(签字):
定点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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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意见: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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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合管办意见: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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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四份,由定点医院负责填写,救治对象、民政局、合管办各一份,定点医院留存一份
金坛市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定点救治登记表
(精神病)
编号:
患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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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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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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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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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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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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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诊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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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民政部门核定的医疗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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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诊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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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确诊(疾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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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合并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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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按照标准化诊疗方案进行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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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执行费用限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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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同意救治 患者(家属)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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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意见:
科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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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长意见(签字):
定点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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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意见: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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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合管办意见: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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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四份,由定点医院负责填写,救治对象、民政局、合管办各一份,定点医院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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