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文件精神,我市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标准为130元。
此次落实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生,也是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各镇(区)将于近期,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部分烈士子女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