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文件精神要求,2012年起各级政府财政对新农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240元,结合我市实际,现调整如下:2012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320元,各镇(开发区)财政按辖区内参保居民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级以上财政按参保居民每人每年2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