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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发布时间:2012-02-2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供养标准的通知》(坛政发〔20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2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1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37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200元,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3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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