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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办法(讨论稿)
发布时间:2012-02-1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为规范金坛市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行为,维护旅客和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苏价规[2011]9号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由市政府价格、财政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区域内农村道路客运价格进行管理。

  二、运价票价制定

  1、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客运车型单位运价是指市辖区中型中级的客运车辆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在政府定价的基础上给予政府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

  2、经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农村道路客运中途停靠站(点),价格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核定各停靠站(点)间分段票价。分段票价=起讫点全程票价/起讫点计费里程×停靠站(点)间计费里程

  三、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内容包括车型单位运价、车辆通行费、站务费及其他法定收费等。计算公式:农村道路客运票价=车型单位运价×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其他法定收费。

  1(A)、现行农村道路客运车型单位运价的构成包括运营成本、税金、经营者合理收益等。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所取得的政府补贴及其他收入应予以冲减运营成本。(现行标准5公里1元)

  1(B)、车型单位运价计算(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运营成本+税金+合理收益-政府补贴-其他收入)/客运周转量

  (一)运营成本是指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使用中型中级客运车辆,在正常运营条件下的社会平均合理支出。包括人员费用、车辆折旧、维修费、燃料动力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等。

  (二)税金是指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税费优惠后依法缴纳的税金。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税种、税率和计税方式计算。

  (三)合理收益指按照合理利润率计算的农村道路客运经管者的利润。

  (四)政府补贴指政府给予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提供普遍服务的地方财政直接补贴、各级财政对油价调整影响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增加支出的补贴等。

  (五)其他收入指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获得的以农村客运为载体的其他经营性业务净收入。

  2、农村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单位为元/人.千米。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按1元计,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以1元进整。

  3、全票和半票。成人及身高超过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0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每位乘客只限带一名免票儿童)。身高1.20-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殘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执行票价的50%计算。

  (六)行包计费及免费范围按照《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五、价格行为管理

  1、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根据上级政策和市场需求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报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批。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已购买客票的旅客,因故不能乘车的,按《江苏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规定退票。

  3、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必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明码标价规定,在客运站、客车车厢内等醒目位置公示票价及其他相关内容,包括车辆等级、起讫地点、营运里程、全程票价、分段票价以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

  4、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票面样式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确定。

  5、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农村道路客运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农村道路经营者违反本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进行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规定的;

  (二)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三)不执行政府规定的运价优惠政策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五、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未尽事宜,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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