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常州市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常人社发〔2012〕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企业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不含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
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1794元。
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2439元,下限不得低于1794元。
二、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高为12439元,最低为2299元。
三、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2299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2299元,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含医疗救助基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为3832元。
五、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五险合一”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为2057元,最高为12439元;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工伤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3636元,最高为12439元。
六、2012年6月30日前按规定符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为: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1。103)。
七、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八、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计发工伤待遇涉及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4146元/月标准执行。
九、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
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年、300元/年、800元/年、1600元/年、2600元/年;
企业参保缴费标准为162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810元/年,企业缴纳810元/年。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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