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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金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16/2012-00018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社会保障 人社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人社发〔2012〕72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12-05-26 公开日期 2012-05-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金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金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坛人社发〔2012〕72号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20号和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常人社规〔2012〕1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予以发布,并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执行省规定二类城市标准1100元/月(原标准93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执行省规定二类城市标准9.60元/小时(原标准7.50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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