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20号和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常人社规〔2012〕1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予以发布,并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执行省规定二类城市标准1100元/月(原标准93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执行省规定二类城市标准9.60元/小时(原标准7.50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