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苏人函〔2008〕5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岗津贴、综合补贴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基数的规定即行取消,改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加上本人当月基本工资标准作为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此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