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规范我市社会保险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常州市市区建筑业、服务业短期使用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针对我市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制订本处理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问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新进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对于未参保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制定参保计划,做到应保尽保。
从2012年4月1日起,对各用人单位实行“五险合一”统一征缴,即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必须按规定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每年依法对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情况进行稽核检查,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和隐匿有关资料。经稽核后发现违规情况,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整改,并在通知书下发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二、关于建筑业、服务业等特殊行业短期用工的用人单位优先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
优先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特殊行业短期用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在用人单位(含个体经济组织)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年,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单位续签的或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对用人单位两个自然年度的《申报表》中均出现,且连续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的人员,不属于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畴,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其他四项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
建立特殊行业短期用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申报审批制度。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提交《短期用工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申请表》,经批准后,填写《参保花名册》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一式四份,用人单位一份留存备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份,经办机构各一份。在批准时限到期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将本市户籍的职工参加其他四项社会保险。
在本意见实施前已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含个体经济组织),应及时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的本市户口职工办理其它四项社会保险。对在2012年12月31日前未办理申报的用人单位,将根据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情况,按上年度我市社会保险费平均缴费基数为缴费基数,实行“五险合一”,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三、关于非本市户籍短期用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
企业应当为所有用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对流动性小、在同一企业工作比较稳定的非本市户籍企业用工人员应优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对工作不稳定、工作期限较短、流动比较频繁的非本市户籍用工人员,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的问题。
有关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事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科统一办理。
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向行政服务科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行政服务科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行政服务科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一个用人单位只能办理一次社会保险登记开户手续,领取一个社会保险登记证。行政服务科对重复登记开户的情况进行清理,已经重复登记开户的单位,应当到行政服务科办理并户手续。
本处理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