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金坛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坛委发【2012】37号)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推动我局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集体决策监督制度,现将《常州市金坛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传达和落实。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常州市金坛地方税务局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坛委发【2012】37号)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局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决策。
(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重大事项,主要指涉及我局改革、发展、稳定,对我局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工作,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事项: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市、区和上级有关部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二)我局的发展方向、工作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三)我局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计划)的审议制订;
(四)向上级汇报重要问题的报告、重要工作的总结及工作报告的讨论审定;
(五)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大问题;
(六)研究部署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七)机关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引进和其他行政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八)结合我局实际和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九)重大人身伤亡、重要案件、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十)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及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
(十一)局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按照管理权限,对局内干部的职务选拔任用和奖惩,包括以下事项:
(一)干部选拔任用的任免、交流等;
(二)部门先进集体的评定,干部的考核和奖惩以及权限范围内的我局干部职工的奖惩等;
(三)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推荐先进集体和立功受奖的人选等;
(四)向上级部门提出的干部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后备干部的推荐意见;
(五)领导干部后备人选的确定;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局内涉及办公用房、车辆购置和基本建设以及大宗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下列事项:
(一)办公用房、车辆购置及基本建设;
(二)大宗固定资产的处置;
(三)信息化开发和运维项目;
(四)局内办公用房和基础设施的维修和改造;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经费预算安排和大额度预算项目调整,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经费决算和预算安排;
(二)50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
(三)大额度预算项目调整、预算追加项目;
(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召开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一)第三条中所列的(五)、(六)、(七)、(十)项重大事项,第四条所列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召开局党组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除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外的其他事项,主要采取召开局长办公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八条 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分别按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策规程进行。
第四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提出:
(一)党组书记、局长提出议题;
(二)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或各部门提出经分管(联系)局领导审核,报党组书记、局长同意列为议题。
第十条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等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提出方案、充分协商、征求意见、论证评估、法律审查等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上级已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按准备材料、通知参会、充分讨论、会议决定、备案备查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会议决策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十五条 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局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十七条 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九条 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决策监督
第二十条 应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一条 局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我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遵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3、未向党组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意见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给我局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