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税局转发的《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函(2012)27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12]27号
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机关各业务处室: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商务厅南京海关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联合转发的《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2011)42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