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权力行使的监督和约束,确保权力规范、阳光运行,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坛委发[2012]37号)和市纪委《关于印发〈金坛市市级机关党政主要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坛纪发[2012]3 3号)精神,经研究,制定局主要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范权力运行、构建惩防体系为目标,通过开展单位主要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工作,即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程序,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体系,强化对重点环节和重点权力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财务管理。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行使财务支出的直接审批权,确定副职领导分管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分管副职不分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
1、大额资金支出。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附活动内容、资金预算等),经财务分管副职初审报正职审定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相关票据由财务分管副职与正职会签审批。
2、一般支出。财务支出审批按照财务分管副职初审、正职审批、财务部门支付的流程办理。
(二)规范人事管理。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确定副职领导分管负责。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由分管人事的副职经过调研提出方案,报正职审定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分管人事的副职要严格按照组织、人社部门有关干部提拔任用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本单位公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实施,确定副职领导分管负责。按规定属招投标范畴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工程分管副职提出方案,交正职审定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承办部门按招投标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按照规定不需要实行招投标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由分管工程建设的副职提出方案,经正职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规范物资采购管理。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本单位的物资采购,确定副职领导分管负责。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采购,经集体研究确定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报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对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大宗物资及集中性办公用品采购,由分管物资采购的副职领导拟定采购方案,提交集体研究确定后,按照“管采分离”要求,指定专人进行集中采购;对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零星物资采购,局机关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三、相关要求
(一)落实分工。由主要负责人提名,经集体研究,分别确定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工作的副职(分管财务的副职不得分管工程建设和采购),并报市纪委。
(二)完善制度。进一步完善局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大额资金支付会商机制、物资采购规定、财务管理规定、人事管理规定、工程管理规定等。
(三)监督检查。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工作后,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工作仍然是第一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财务、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重要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并加强对分管副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权力滥用。要加强对“四不直接分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年终结合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由分管领导专题汇报,主动接受党员干部的监督。“四不直接分管”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四)责任追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视情节轻重,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分管领导不正确履行职责,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领导班子不落实、不执行本意见的,按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金坛市水利局财务管理规定
2、金坛市水利局人事管理规定
3、金坛市水利局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4、金坛市水利局物资采购规定
金坛市水利局
2012年12月3日
附件1、
金坛市水利局财务管理规定
实行财务管理分管领导负责制,局主要领导监管。
一、财务管理
(一)各单位的一切财务活动应在单位法人代表的统一领导下,归口局财务审计科统一管理。
(二)局财务审计科负责指导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对其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定期集中组织对基层单位进行财务会审,每年不少于一次;开展对基层单位负责人任期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基层单位财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依法理财能力和财务管理水平。
(三)基层各单位必须依据部门实际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1、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钱账分管,主办会计和出纳会计岗位分离;账物分管,财务人员只负责资产账目管理,不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2、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单位所有的票据要通过建立台账进行日常购领使用,并作为重要的会计档案管理;3、建立财务报告制度。各种财务报表要求每月10日前上报联系各站所的分管领导和局财务审计科,根据本单位开展各种业务活动情况设置内部报表,如水利专项使用管理明细台账、业务招持费支出台账。
(四)各单位不得非法融资、不得擅自借贷或为私人的经济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二、固定资产管理
水利系统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局主要领导监管固定资产管理,分管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其中,局机关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和财审科统一管理,财审科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办公室配合财审科搞好财产清查工作,保持账账、账实相符。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调出,经办公室及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签批;站所固定资产管理有站所负责,分管站所的领导加强监管。
三、审批制度
(一)局机关开支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报分管财务领导初审后由主要领导审批;基层各单位开支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后,按照《金坛市水利局基层站(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局机关1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添置由分管物资采购的副职领导报局主要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添置等重大支出须由分管物资采购的副职领导提交集体讨论研究。
(三)基层单位一切经济活动严格执行《金坛市水利局基层站(所)财务管理制度》(坛水字[2012]81号)、《金坛市水利专项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办法》(坛财联字[2012]126号、坛水字[2012]80号)、《金坛市水利公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坛水字[2Ol1]96号)。
四、公务接待
坚持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最大限度地压缩招待费用。严格执行禁酒规定,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酒,严禁在值班时饮酒,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餐由办公室负责安排;需要安排烟、酒等的公务接待由接待人先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召开会议、举办活动接待上级领导和有关来宾,由条线分管领导及科室会同办公室制订接待计划,经分管财务副职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五、监督审计
年初制订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目标,每年对基层站所、设计室、城防处进行一次财务收支审计(或绩效审计),并形成书面审计报告。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的各项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附件2、
金坛市水利局人事管理规定
实行人事管理分管领导负责制,局主要领导监管。
1、党员、干部、职工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由分管人事副职领导负责。
2、干部、职工的提拔任用,严格按照组织、人社部门有关干部提拔任用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确保人事制度公开、公平、公正。
3、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由分管人事副职领导提出方案,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提交集体研究确定。
4、增强组织纪律性,严守人事保密制度。研究酝酿前任何人不允许私下做好人,拉关系,封官许愿等。凡未经允许公开的,任何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需要组织考察或见面谈话的,必须根据组织安排进行。干部职工必须自觉服从组织决定和安排。
附件3、
金坛市水利局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实行工程建设管理分管领导负责制,局主要领导监管。
1、各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进行总体规划,纳入招投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分管工程建设副职领导拟定招投标方案,报局纪委审核,提交集体研究确定。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一律经过招投标市场进行招投标,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执行;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严格执行《金坛市水利系统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简易招标实施办法》(坛水字[2012]89号);对不需要实行招投标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经集体研究后由分管工程建设副职领导组织实施。
2、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工程物资采购由分管工程的领导会同分管物资采购的副职领导提出方案提交集体研究后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3、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资金等管理,并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规范竣工验收管理,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做好工程审计。
附件4、
金坛市水利局物资采购规定
实行物资采购分管领导负责制,局主要领导监管。
1、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采购,由分管物资采购的副职领导提出方案,经集体研究确定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2、对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大宗物资及集中性办公用品采购,由分管物资采购的副职领导拟定采购方案,提交集体研究后,按照“管采分离”要求,指定专人进行集中采购。
3、对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零星物资采购,局机关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基层单位按核算形式各自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