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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住宅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60/2012-0003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告 组配分类 其他 住建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建发〔2012〕205号 发布机构 住建委
生成日期 2012-11-16 公开日期 2012-11-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住宅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住宅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坛建发〔2012〕205号

 

各建设、开发、设计单位:

为加强全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规范二次供水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金坛市住宅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

 

金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年11月16日

            

        

 

 

 

附件:

 金坛市住宅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规范二次供水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技术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市住宅生活用水增压。二次供水的范围和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会同供水企业根据工程场地周边供水状况共同确定。

第三条 住宅二次供水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

第四条 住宅二次供水的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执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施工安装执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五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强制性标准条文和《金坛市住宅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六条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原则上应在地面单建,包括泵房内的供水管网、储水池(箱)、水泵、控制系统、供电、设备和管理用房等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对于商住建筑,住宅与商业(办公)的供水系统必须分开。高层屋顶消防水箱进水立管在二次供水系统中单独设置。

第七条 住宅二次供水方式根据所在地供水管网状况可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增压供水方式或变频泵与低位储水池(箱)联合供水方式,二次供水设施应配置远程监控终端。

第八条 凡用户龙头水压达到0.05Mpa的楼层应采用由城市管网直供形式,二次供水的用户水表安装采用管廊式,管廊的设置必须满足维修要求。水表均采用智能水表,在一楼设置数据采集器集中采集。

第九条 楼内立管管材采用钢塑管、PP-R管和PE管,其它管道采用球墨铸铁管和钢塑管。管道耐压等级选择根据供水管道试验压力确定,但不得小于1.0Mpa。

第十条 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需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本技术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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