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建设、物业公司、物管处、镇区物管办: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配套用房的作用,根据《物权法》、《关于实行〈住宅小区公建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制度的通知》(坛建发〔2004〕第74号)、《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坛建发〔2004〕第145号)、《金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坛财联字〔2010〕6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以下规定:
一、小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是指按规划建设并且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的小区公共配套用房。一般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监控室、门卫、社区用房、警务室、文化活动中心、幼儿园、人防工程、公厕、垃圾中转站、配电房、金融邮电、便民店和设施设备用房等。
二、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交付前办理或协助办理公建配套用房的产权登记手续。
三、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的权属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在《公建配套项目建设合同》中(以拍卖文件为准)予以定性。其权属分为两种类型,即全体业主产权和国有产权。
四、属全体业主产权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完成,按《公建配套项目建设合同》的规定,在房屋交付前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应无偿移交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金坛市市区住宅小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前期移交管理协议书》后报物管处备案。
五、属国有产权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完成,在房屋交付前,由市物管处代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除人防工程外)。
六、社区用房应移交给社区所在镇、区物管办,并签署移交证明。其房屋由镇、区物管办统一管理,房屋使用权和日常维护责任归社区。
七、垃圾中转站、公厕和配电房等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
八、对原已形成难以作为社区用房有效利用的国有产权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由所在镇、区物管办提出资产处置申请,经市物管处核实后,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向市公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公开处置,处置收益纳入社区建设资金管理。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金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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