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肃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中不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常建规〔2010〕1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江苏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沙东苑道路、雨污水及综合管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放弃中标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理。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并予以通报:
一、取消江苏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沙东苑道路、雨污水及综合管线工程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二、发文之日起,12个月内金坛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接受江苏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
三、将江苏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自发文之日起在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公示12个月。
希望各投标单位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招投标市场正常秩序。
金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年9月11日
抄 送:常州市招投标办、市纪委、市检察院
金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2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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